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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29 21:56:03 作者:佚名   来源: 贵州党建云

  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19年12月30日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月3日中共贵州省委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时代的贵州农村工作,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全省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做好防贫减贫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第四条党的农村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切实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夯实党的农村政策基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坚持把农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筑牢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在中央统筹下,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六条省委全面领导全省农村工作,贯彻中央农村工作有关要求,定期研究全省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指导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事项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七条省委设立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省委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农村工作合力。省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

  

  第八条市(州)党委、贵安新区党工委应当定期研究本地区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第九条县(市、区)党委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市(州)级领导小组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领导小组由县(市、区)党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应当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十二条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应当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抓好农村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落实。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实现产业振兴。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农业生产保障供给,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乡村振兴。

  

  (一)持续推进农村产业革命。牢牢把握产业选择、培训农民、技术服务、资金筹措、组织方式、产销对接、利益联结、基层党建“八要素”,落实政策设计、工作部署、干部培训、督促检查、追责问责“五步工作法”,为实施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围绕人、地、钱农业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等各类要素,加强与农村“三变”改革的融合。通过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三)壮大新型经营主体。打造一批具有完整产业链条、较强竞争力和较高知名度的标杆性领军龙头企业。规范农民合作社,发挥合作社“一头连农户、一头连龙头”的作用。扩大“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组织方式,做实利益联结。

  

  (四)聚集优势资源。立足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大力发展茶叶、食用菌、蔬菜、生态畜牧业、石斛、水果、竹、中药材、刺梨、生态渔业、油茶和辣椒等重点特色优势产业。以500亩以上坝区为突破口,辐射带动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加强党对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实现人才振兴。大力培养乡土人才,建立城乡、区域、校地之间合作交流培养机制。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素质。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建立有效激励机制,鼓励各界人士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实现文化振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团结奋进、拼搏创新、苦干实干、后发赶超”新时代贵州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移风易俗。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七条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实现生态振兴。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快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十八条加强党对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的领导,实现组织振兴。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一)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

  

  (二)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主体责任,按照村级组织建设“一任务两要点三清单”,坚持抓乡促村。

  

  (三)市县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建立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重点联系乡镇、联系村,乡镇党委班子成员应当包村联户。

  

  (四)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加强村级后备力量建设;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

  

  (五)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

  

  (六)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健全防范打击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整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

  

  (七)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改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提升农民生活质量。

  

  (八)加快推进村综合治理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九)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资源开发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健全培养锻炼制度,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农村工作干部应当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增进与农民群众的感情,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改革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推动“三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投入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我省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政策体系和产品体系,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科技教育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引领作用。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我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把农业农村发展转到创新驱动发展上。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乡村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导向作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村风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法治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保障作用。健全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县及以下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抓好农村工作特别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贫困县精准脱贫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应当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各涉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职责,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3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ww.gzzzb.gov.cn/cmsFront/contentFront/105000/11201035/1579138078907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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