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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重四突出”做实做细谈话函询

发布时间:2022-02-19 22:07:58 作者:佚名   来源: 中共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赵乐际同志指出,要坚守政治机关定位,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而谈话函询正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2021年,郑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6149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72%;适用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1605件次,占处置方式总数的13.3%。可见,做实做细监督,重点在于用好用活第一、第二种形态,如果运用精准,即便是充满温情的谈话函询,也能产生“小高压”的效果。同时,谈话函询柔性灵活的方式既是优势也是弱点,必须做实做细、久久为功,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做实做细谈话函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注重分析研判,突出谈话函询的精准性

  在收到问题线索后,要在充分了解被反映人工作履历、性格特征、家庭背景等基础信息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中掌握的情况,综合考量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性、反映问题的可查性、被反映人的特殊性、反映次数的集中性、所在单位整体生态的优良性等方面,进一步研判适用谈话或函询的方式处置该问题线索是否精准、适当,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处置更为合适,发现有不宜适用谈话或函询情形的,及时呈报变更分办处置意见。

  二、注重程序规范,突出谈话函询的严肃性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等有关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为此,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充分了解谈询对象的相关信息。开展谈话函询,特别是谈话,要事先充分了解谈询对象的详细情况,特别是性格特点,内向还是外向,是否偏执等,这既是为了安全,也是便于采取相应的谈话策略,更好地实现“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的效果。

  二是吃透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相关规定。比如,要办理反映某局长违反组织人事制度,安排妻子吃空饷的问题线索,就要了解组织人事方面的规章制度,否则就会出现“外行监督内行”的窘境,执纪效果也难以保证。

  三是全面精准整理问题摘要。整理问题摘要是办理问题线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函询,如果问题理不清,后面的工作就无从谈起。整理问题摘要做到8个字:全面(不遗漏问题,且不得随意增减)、精准(符合反映问题的本意,描述事实时间地点人物要具体,描述事实不宜用定性用语)、严谨(核对以往问题线索,看看是新的线索,还是旧的线索再次被反映)、平实(在不伤原意的基础上,删去侮辱、骂人的表述)。

  四是确定适当的主谈人和谈话场所。要在对谈话对象深度了解和对问题线索深度研判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形确定适当的主谈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当的谈话场所。比如,被反映人系退休干部,年纪大、身体差,且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问题,这种情况下让其到市纪委谈话室接受谈话不仅会有很多不安全因素,而且也显得有些小题大做,完全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原单位对其谈话。

  五是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执纪安全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生命线。虽然谈话函询属于安全风险系数相对较低的执纪活动,但也不能麻痹大意,也应当尽可能地参照走读式谈话关于安全风险防范的规定,做实做细安全预案,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注重党性教育,突出谈话函询的关爱性

  谈话函询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组织关爱性。为此,开展谈话函询要把党性教育贯彻始终,把每一次谈话函询都当成一堂生动、严谨的专题教育来对待,具体做到“五问一提醒”。“五问”,即一问学习遵守党章的情况;二问学习党纪条规的情况;三问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树木”和“森林”情况;四问结合实际履职尽责情况;五问反映问题的情况。“一提醒”,即提醒党员干部要强化“四种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廉洁自律。在谈话函询中,只有进行了深刻的党性教育,才能真正达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的效果,才能真正体现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爱与帮助。

  四、注重结果运用,突出谈话函询的实效性

  谈话函询决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否则既是我们的失职,也是对组织、对同志的不负责任。为此,必须全方位强化其结果运用,让谈话函询既保持温度又不失力度。

  一是“谈话函询+抽查”压实主体责任。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实践中,应找准关键节点、关键环节,重点甄别谈话函询情况,对如实说明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书面反馈本人。同时,加大对已采信告知问题和被谈话函询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抽查力度,对敷衍塞责、欺瞒组织的从严从重处理。

  二是“谈话函询+核查”提升办案质效。对重点问题线索,在开展谈话函询的同时,可以适度开展专项核查,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综合考虑违纪违法问题的性质、情节、影响,把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以及具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特殊情形的,作为由教育转化为惩戒的重点对象,准确适用“四种形态”。比如,2018年郑州市纪委监委第九监督检查室在对郑州市林业局原副局长冯某某进行谈话时,同步开展专项核查。针对冯某某佯装患病、避重就轻、不如实说明问题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果断提出转初核的建议;后来又根据初核情况,对其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最终查明其涉嫌贪污、受贿、行贿数百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该案被评为全省高质量典型案例,撰写的剖析材料《疯长的贪婪之树》发表于中国纪检监察报。

  三是“谈话函询+整改”放大监督效果。通过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可以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我们要善于通过对单个问题线索的办理,了解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单位在队伍管理、权力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协助其查找廉政风险点和制度漏洞,并通过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有针对性地整改问题、建章立制。

  四是“谈话函询+‘画像’”共享监督成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及时动态更新。对此,我们应当将谈话函询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参考条件,并借助“1+N+E”监督平台,全面录入谈话函询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从而实现对监督对象的精准画像,进而通过动态更新、精准统计、信息化管理,畅通监督检查信息共享交流渠道,为监督提供客观、全面、精准的数据支持。(郑州市纪委监委第九监督检查室 赵敏君)


原文链接:http://www.hnsjct.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lzwh/lljc/articleeb34c931b74847a3bc5b631be4d2e0a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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