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可能涉及不同诉讼领域与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不仅关系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涉案保护,更关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传统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存在全流程管理偏弱的问题,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如保管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会给暗箱操作留下空间,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则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信力。
为了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新时代法治建设新格局中的职能作用,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需要融通做实“三个善于”司法理念,从实体维度、程序维度、感知维度一体推进高质效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强化对刑事犯罪的有效惩治。
强化公诉职责,融通做实为大局服务。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形态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因与经营手段、金融手段、数字手段以及市场投机等因素的结合,在流转中不断更迭,如何穿透审查、精准识别涉案财物的问题随之产生。对此,总的思路是察微析疑,用事实证据说话,透过现象看本质,厘清“法”与“不法”的界限,做到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推动检察办案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
加强证据审查,将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纳入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尽全力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或尚未被查封、冻结、扣押的案外财物系违法所得、作案工具、违禁品的证据,确保证据合法有效,严把案件质量关。同时,针对涉案财物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检察机关与公安等办案机关应及时研商,完善证据体系。应当强调的是,检察机关要坚持配合有效、制约有力,坚持依法独立审查,加大对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力度。
追溯立法原意,融通做实为法治担当。检察机关履职办案“以法律为准绳”,不仅包括具体的法律条文,还应当包括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既要坚持严格依法,也要做到法与时转,以辩证法为指引准确适用法律。办理刑事案件要把握好宏观与微观两个维度:一方面,要将治罪与治理纳入“刑事一体化”视域,考虑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辩证关系;另一方面,针对违法所得刑民交叉问题,要统筹运用各类部门法,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妥善处置违法所得,做到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让检察履职办案更加契合法治精神。
严格把握比例原则,综合考量多方因素。比例原则在刑事违法所得剥夺方面的运用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剥夺违法所得必须是规制违法犯罪的法定手段;第二,剥夺违法所得必须是规制违法犯罪的适当手段,不得对其他关系人或公众造成损害;第三,剥夺违法所得所采取的措施与追求结果应当匹配。
准确把握司法政策,深入践行“检察护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聚焦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刑事案件追赃挽损最大化效果,在加大违法所得追缴力度的同时,应着力健全追缴后的财物管理工作机制。为避免“重查轻管”现象,提升追赃挽损工作质效,应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加快搭建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通过平台及时传输涉案财物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管理透明,抓紧抓实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可考虑建立类似破产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人制度,由具备资产管理专业素能的社会机构对工程项目、公司股权等违法所得进行经营管理,并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建立依法处置前提下的涉案财物保值增值长效机制,以检察履职护航各类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坚持人民至上,融通做实为人民司法。“人民至上”是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把人民满意作为根本标准,不仅要在实体维度、程序维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在感知维度上筑牢人民法治信仰。针对涉案财物范围认定难、违法所得界定处置难等堵点问题,必须用心、用情、用智、用力破解追赃挽损难题,做到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涉案财物与第三人财产发生难以分割的混同,或者混合财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如果直接追缴、没收涉案财物可能会不当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此时可采用没收行为人的等额合法财产(以货币为首选项)的处置方式,以此兼顾剥夺犯罪获利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达到物尽其用与罚当其过的最大平衡;对于以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移交给另一人的“污点赠与”,追缴、没收效力可及于不当取得的第三人,以彰显刑事没收的“对物之诉”特征。此外,办理涉企、涉民生案件不能止于个案,要从机制上找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源头治理,聚力解决涉企、涉民生领域的突出财产处置问题,“护”出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依法做好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对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项执法司法重大课题,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需要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法理内涵,采用联系的、系统的、辩证的观点综合考量,确保涉案财物及时有效追缴、依纪依法处置,做到“案结物清”,实现刑事涉案财物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的最优处置效果。
(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