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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向大数据要生产力

发布时间:2024-07-13 00:34:47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线索发现难、监督工作碎片化、监督质效不明显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随着大数据赋能民事检察实践的不断推进,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托数据赋能发现与筛选民事检察办案线索,实现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和溯源治理,是实现民事检察一体化履职、有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的有效方式。

  一、运用大数据发现与筛选民事检察办案线索

  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探索、发掘和筛选深层次的民事检察监督线索。民事检察部门运用大数据发现个案线索,组织筛查数据要素、比对碰撞信息,跟进调查取证、分析研究,充分挖掘数据潜力,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信息化、智能化和体系化。首先,全面获取数据是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通过盘活检察机关的内部数据,打破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数据壁垒,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激活碎片化的数据,形成供监督办案使用的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库。同时,数据的应用也至关重要,例如,为解决因民事执行获取信息存在壁垒导致检察监督难以深入的难题,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将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网络查控、询价评估、网络司法拍卖、失信限消等系统接入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推动执行信息和检察监督信息实现全面共享。其次,最大程度将数据用足用活,通过数据的有效碰撞,综合分析研判,利用数据赋能智能筛查监督信息,破解案件的难点堵点,并可能催生新的监督点位,有效发现并筛选民事检察监督线索。比如,在传统办案模式下,由于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虚假诉讼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十分突出。大数据为办理相关案件插上了“智慧的翅膀”,在发现、识别、查证虚假诉讼中发挥着“利器”作用。

  二、运用大数据实现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和溯源治理

  数字化改革给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发展带来了新契机,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遵循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原则,从民事检察办案的线索发现难、监督查办难等最现实、最突出难题出发,将数据智能分析处理与人工审查研判相结合,运用大数据筛查类案,开展批量监督纠正。将审查、调查、侦查有机衔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集成化作战,逐步实现民事检察监督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单兵作战到内外融合。

  通过大数据赋能,可以解决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类案识别费时费力的问题,利用建模对数量巨大的民事生效裁判文书进行要素化分析,通过特定的类案监督点或者类案判断要素进行检索分析,将海量文书降低到人工可审查的量级,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方法。民事检察部门应坚持精准监督,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能动履职方式,由个案救济和纠错向发现和解决共性问题转化,促进溯源治理,最终实现从监督办案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民事检察监督质效不断提升。

  三、运用大数据实现民事检察一体化履职

  检察机关要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推动整体履职办案高质效。涉及跨区域民事监督案件时,需要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从而拓展民事智慧检察系统的基础数据库,变“信息孤岛”为信息的融合共享,充分彰显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的独特优势与应用价值。涉及刑民交叉类案件时,民事检察部门需与刑事检察等部门实行有效联动,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实现一体履职。同时,还需加快构建本地区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平台,进一步打通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更大范围的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凝聚司法合力,做到全国检察工作“一盘棋”。

  综上,检察机关应着力以大数据赋能民事检察监督,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打造以数字检察为牵引、以类案监督为核心、以促进社会治理为目标的办案路径。在此基础上,从价值层面探索法律监督模型的适用范式,在推进数字检察工作中,从数据获取、应用、管理等方面,更好地把握数据互通、算法安全、制度构建和队伍锻造等重点问题,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为国家检察官学院一般项目“大数据赋能民事检察监督的创新实践”(GJY2023NY14)阶段性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10_6600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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