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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推动数据产权分级配置

发布时间:2024-07-13 00:17:38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正在稳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但具体细则尚未明确。检察机关必须肩负起职责使命,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流程推动数据产权分级配置。

  一要积极参与立法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在科学立法中发挥更大检察作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应勇检察长还强调,国家法律特别是与检察履职密切相关的立法,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根本依据。因此,在助力数据产权制度构建上,检察机关要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立法工作。要立足数字中国站位,自觉地将数字检察战略实施摆进国家大数据战略整体布局中,要以数字检察战略实施、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推动中国特色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构建。当前各相关部门都在加强研究,检察机关要谋定后动、谋定快动,组织人员深入做好理论论证,会同立法机关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数字经济时代,政府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在数据产权制度构建以及产权执法保护上有突出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依法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开展监督,需重点做好以下三点。一是监督到位不越位。检察机关结合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实践,对有碍数据产业发展的问题和现象,应及时反馈给行政部门,督促行政部门予以解决。对于行政部门解决不力的,应有效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开展履职。二是推动打通壁垒。对于行政部门因为职能交叉、管辖交错等原因致使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的,检察机关应充分分享跨区域监督履职的经验,立足监督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作为,推动打通壁垒。三是秉持共赢理念。检察机关要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自觉把数字检察战略实施和数字政府建设结合起来。以数字检察战略实施服务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服务数字政府建设。积极构建检察数据平台与政务数据平台,探索将检察数据纳入政务大数据管理体系,建立政务数据使用权限共享机制,推动数字政务公开体制健全完善。

  三要严厉打击侵害数据产权犯罪。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当前法律法规对数据权益的保护还不尽完善,尤其在刑事保护领域,现有刑法体系更多地注重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欠缺对影响妨害数据交易犯罪的管制。对此,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应当有所重视。一是严厉打击侵害数据财产性权益的犯罪。在逐数兴业的背景下,数据持有者、数据加工者、数据产品经营者最为重视的就是数据的财产性权益,一旦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受到侵害,从业人员就会对数据生产、交易的信心降低、热情减退。检察机关要依法打击未经允许授权盗取、爬取数据的行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用数据产品的行为和冒用他人数据产品侵害数据主体权益等侵害数据财产性权益的犯罪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对数据收益的期待价值。二是要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侧重点。“数据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会妨害数据流通,阻碍数字经济发展。对于传统侦查手段无法查明的“数据垄断”等新型数据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积极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全面掌握情况、实时比对数据、追踪诉讼源头,查明妨害数据正常经营交易的黑灰产业链,营造风清气正、欣欣向荣的数据交易环境,及时回应群众对数据要素价值的新期待。三是案件办理要覆盖数据全流程。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共享和交易将成为一种新常态,数据的初始权利主体不再拥有对自身原始数据的完全控制权。伴随着数据处理链条的拉长,数据权利主体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包括数据的生成者、收集者、处理者都成为需要受到保护的权利主体。在办理涉数据权益的案件时,检察官要紧盯数据流通全过程中出现的非法提供数据行为、非法使用数据行为等,这些均可能构成对数据产权的侵犯,保护每一个过程的权利主体,依法打击每一个过程的犯罪行为,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司法要求。

  在加快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以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为抓手,为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持续发挥更大的检察作用,更好地将数字检察这一关键变量,转变为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重要增量。

  (作者为湖北省江陵县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10_6600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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