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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个人信息有了 “防护衣”

发布时间:2024-04-27 23:41:22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近期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多起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件特点

  多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作案对象、作案手法高度一致。

  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为某通讯公司乡镇营业点工作人员。

  作案对象:集中在到乡镇营业点办理手机业务的年迈客户。

  作案手法:简单粗暴,采用送小额话费、餐巾纸、小脸盆等形式获取手机用户的信任,假装用客户手机领取小礼品,实则用客户手机号码注册APP,并偷偷获取注册新用户所需的验证码。短短六位数的验证码,能够卖得10-30元不等。

  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积极办案,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

  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www.jx.jcy.gov.cn/jchd/dxal/202309/t20230901_59179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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