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反腐倡廉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解读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24 23:15:00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皖高法[2013]31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57号批复。现对我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三千元以上。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三十万元以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1309/t20130905_119661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