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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杏花岭:办理全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24 23:13:37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6月7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杏花岭区检察院依法起诉的某文身店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赵大伟(化名)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该案是全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为适应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需要,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一步整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分散办理过渡到统一集中办理,由同一办案团队对指控犯罪、诉讼监督、公益损害、提起诉讼同步开展审查、调查,通过整合办案力量,重构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着力打通公益诉讼工作的“肠梗阻”。

  在一体化办案过程中,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刑事案件引起了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官的注意,检察官发现该案受害人小花(化名)的左侧手臂有大面积文身,且是在其未成年时期所文。

  杏花岭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进行案情研判,明确工作重点,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并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针对诉讼请求等具体问题集思广益、精准发力。

  经查证,赵大伟未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文身的场所环境脏乱,违法为未成年人文身,小花前后三次进行文身,陪同人员是比其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据此,杏花岭区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最重大和最核心”的公共利益,文身店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社会公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杏花岭区检察院诉求清晰简明,举证科学合理、明快有效,证实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充分阐述了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确表示将停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庭审后,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向荣对被告进行了普法说理。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杏花岭区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均确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之地位,彰显了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高度重视。案小事不小,在办案过程中,杏花岭区检察院敏锐地发现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身行为,本着办好群众身边 “小案”,保护未成年人的初心,探索使用民事公益诉讼方式推动文身综合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杏花岭区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重点围绕身边小案和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开展法律监督,专注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重点领域治理,积极探索新型、难点公益诉讼,推动行业规范化运营,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展现检察担当、贡献检察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6/t20220616_37064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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