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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杏花岭:“小案”精办化纠纷 公开听证显温度

发布时间:2022-06-24 22:53:47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感谢检察官、公安机关、人民听证员,我一定吸取教训,今后一定控制自己的脾气,如有再犯,就对我重重处罚。”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一场公开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声泪俱下地说到。

  近日,杏花岭区检察院就姚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拟作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全程参与。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是一名残疾人,与被害人张某某本是多年的朋友,但因琐事产生纠纷,姚某某来到被害人张某某住处后,捡起路边石块砸向被害人张某某的汽车,造成其汽车受损,案发后,姚某某赔偿了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后果、社会危害等情况,因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本人是一名视力残疾人,社会危险性较小,再犯可能性低。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本着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宗旨,拟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分别发表了听证意见,认为被害人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二人是多年的朋友,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且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是一名残疾人,其工作能力、社会生活能力有限,对其判处刑罚会对其今后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经过评议,与会各方一致同意对姚某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小案”不小办,“小案”体现着“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为民情怀,更能彰显着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杏花岭区检察院将继续通过“公开听证+不起诉”能动履职,努力化解家庭、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6/t20220621_37141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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