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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海:检察“慧眼”揭开虚假诉讼面纱

发布时间:2022-06-24 20:59:11 作者:佚名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东海县检察院检察长霍介涛向张玉成代表(左)汇报工作

  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时,发现原告和被告恶意串通并伪造证据,虚构200万元债权提起诉讼。检察官通过抽丝剥茧,还原这起“假官司”的真相。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还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利于遏制虚假诉讼行为,重塑司法公正形象。”近日,谈起这起民事监督案,江苏省人大代表、中国玉雕艺术大师、禄源精雕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张玉成说

  2012年9月5日,郑某和妻子徐某欲投资A公司,但因资金短缺遂向好哥们赵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条。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并将郑某位于东海县内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后由于郑某无力偿还借款,赵某在郑某配合下,将上述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郑某夫妇投资的A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郑某负债累累,被许多债主起诉。郑某为逃避外债和在企业破产前得到部分企业财产,赵某为保护个人债权,两人于2012年9月25日密谋决定篡改9月5日签署的借条,借款金额不变,将借款日期更改为“9月25日”,并加盖A公司印章。

  这般操作后,A公司就成为共同借款人,200万元债务也成为A公司的债务。郑某和赵某约定,赵某用9月25日签署的假借条去起诉郑某,对A公司的土地、房产申请保全查封,等赵某拿到执行款后,将钱款如数归还给郑某。

  2012年9月26日,赵某持伪造的借条,一纸诉状将郑某夫妇和A公司告上了法庭,同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A公司的土地、厂房予以保全查封。同年11月1日,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郑某、徐某连带偿还赵某借款本金200万元。

  之后,A公司被法院拍卖,赵某持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参与分配,领取执行款和利息260万元。拿到钱的赵某早已把与郑某的约定抛到九霄云外,私吞全部钱款。

  2018年1月18日,徐某委托律师在法院调取执行卷宗发现,赵某已在2年前就领取了260万元!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徐某这才发现自己竟然偿还了双倍债务。郑某得知此事后也是悔不当初,平日称兄道弟的好哥们不仅得到自己抵押的房产,还违背约定私吞260万元巨款。钱房尽失的郑某把两人串通的事实向妻子和盘托出,徐某于2021年2月4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东海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全面细致审查卷宗,发现三个关键点,一是2012年9月25日签署的借条属于“瑕疵借条”,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且在借款合同签署一天后,赵某就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于常理不合;二是赵某的交易习惯前后不一致,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赵某曾在9月5日借款给郑某200万元,这笔借款附有齐全的借款合同、借条和银行转账凭证,而9月25日的200万元巨额借款中,却只有一张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的借条,且没有相关资金的来源、出处或交易凭证,这一点不符合之前赵某借款给郑某时谨慎的交易习惯;三是赵某在再审时曾陈述,他是应郑某的要求而提起诉讼,郑某在2012年债台高筑,涉及多起民事案件,赵某提起诉讼和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郑某逃避债务。结合以上三点,承办检察官认为赵某在2012年9月25日借款给A公司、郑某、徐某200万元系虚假事实。

  2021年2月24日,东海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20日,审判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赵某的起诉,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通讯员相婷婷 侯培光)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5/t20220523_5575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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