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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蝇记】第三百十六期:审核大开"方便门" 法网难逃进牢门

发布时间:2022-06-11 12:39:12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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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在这暗无天日、失去人身自由的留置室内,我不停地反思自己为何落到这步田地。”回想过去自己犯下的种种错误,嘉兴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原工作人员崔吉茹悔恨不已。

  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国家干部;既不是资金密集岗位,也未手握大权,仅是一名劳务派遣工的崔吉茹,却依托岗位赋予的职能,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持续受贿,次数达30余次,数额巨大,并对嘉兴市范围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行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十年勤恳 一朝破防

  2005年3月,崔吉茹以普通合同工的身份进入了嘉兴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原嘉兴市公路运输管理处)。2007年,因单位管理调整,她又从合同工变为第三方劳务派遣工。由于工作稳重、业务熟悉,崔吉茹被委派负责嘉兴地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申办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参与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

  2010年,崔吉茹结识了前来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证的嘉兴市某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邹某。这以后,邹某有事没事就到崔吉茹办公室“转一转”,意图与她拉近关系。原来,邹某除了本职工作外,还是个兼职中介——帮助其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代办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证等相关业务。

  在邹某的刻意讨好和曲意逢迎下,崔吉茹和邹某很快熟络了起来。出于“友谊”,崔吉茹会对邹某送审材料“另眼相待”,悉心指导并快速受理:“他拿过来的材料,若有不完善的地方,我会现场给他修改,缩短初审时间。”

  长此以往,邹某“有关系”,办理审批事项“特别畅”的名声就在圈子里传开了,这也使得邹某的代办业务越来越红火。2016年,为了感激崔吉茹的特别照顾,也为了双方能形成长期“同盟”,邹某开始用金钱笼络眼前这个“靠山”。“2016年3月,我转给她2000元,2016年5月的时候,我转给她5000元,2016年6月的时候,我转给她5000元……”自2016年3月开始,邹某先后给崔吉茹送去了8笔“感谢费”,共计40000元。不仅如此,从2016年开始,每年年底,邹某还会给崔吉茹送去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代价券。

  被破防的崔吉茹从此发生了蜕变,欲望替代了理想信念……

  有偿“顾问” 得意忘形

  “劳务派遣属于编外人员,置身体制之外,不受纪律规矩的约束。”这是崔吉茹一贯的认知和想法。因此,当她被众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视为行业里的专家,各种咨询请教络绎不绝时,崔吉茹开始沾沾自喜,并试着用金钱体现自身的价值。

  “有一次在电话中,我跟屠某提出来,他们公司安全管理薄弱,可以请我去当顾问。”2017年的一天,嘉兴某运输公司负责人屠某在向崔吉茹咨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相关业务问题时,崔吉茹主动提出要做公司“顾问”。屠某心领神会,没过多久,他便主动邀请崔吉茹去他公司“现场指导”。在“现场指导”中,屠某顺势提出了聘用崔吉茹当公司“顾问”一事,并与其商定了每年20000元的“顾问费”标准。

  当“顾问”领“工资”,一个送钱送得肆无忌惮,一个收钱收得心安理得。“其实‘顾问’只是个形式,是一种说法而已……没有签订什么协议的,也不用我到他们公司上班,最多指导一下他们公司如何准备审批材料。”崔吉茹明知这钱收得“烫手”,但在管理服务对象的刻意吹捧下,她还沉浸在自己精通业务,凭“本事”赚钱的假象里。

  除了屠某的公司外,崔吉茹还以“顾问”的身份先后在另外3家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心安理得地收着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顾问费”。

  亲清不分 敛财成瘾

  年复一年,崔吉茹与嘉兴市内的众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愈发熟悉,尽管她负责的只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申办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初审工作,但对企业来说却是“首道门槛”。2020年初,崔吉茹所在单位面临机构改革,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办理的条件有所提高。就在这个转折点上,崔吉茹又迎来了商机。

  “有她给我进行指导和帮助,我申请过程就能顺利一点。”2020年3月,新成立的海宁市某危化品运输企业负责人查某因急于办证向崔吉茹寻求帮助。随后,崔吉茹对查某递交的相关申请资料,亲自帮助修改。在她的帮助下,该企业最终顺利通过了审批,拿到了许可证。为了表示感谢,查某立即通过微信给崔吉茹转了20000元。

  “对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许可证拿不到,就不具备运输资格,到期换不了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就没法上路,影响相关业务开展。”从业多年,崔吉茹自然了解企业的难处,但她把为企业解难收取好处费看成了理所当然,全然忘了手中的权力本应为群众服务。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守门女将”,却频频为审核大开“方便门”,最终将自己送入牢门。经查,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崔吉茹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0余次收受危险货物运输公司或个人所送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63000元。2022年1月,崔吉茹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桐乡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jingshijiaoyu/fanfusanji/paiyingji/202205/t20220523_61464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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