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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回信了”丨26名镇村干部,为何相继被查?

发布时间:2020-07-22 08:55:47 作者:   来源:

  不久前,浙江省温岭市新河城市综合体商会大厦正式投入使用。揭牌典礼上,前来围观的村民拍手称赞,同时也对一年多前发生的贪腐窝案记忆犹新。

  2018年1月,温岭市纪委监委收到新河镇后行村村民的举报信:

  村委会主任陈华良侵占填土工程款,370万元工程款去向不明。

  2018年3月,温岭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

  新河镇后行村村委会原主任陈华良(非中共党员)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调查细节

  2018年1月,温岭市纪委监委接到后行村村民举报,称村委会主任在填土工作中捞取“好处费”。

  市纪委监委立即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核。经查,2012年下半年,新河镇人民政府为了推进新河城市综合体和后行新村(锦山小区)项目,在屿詹村、前蔡村、后行村和山后鲍村开展征地、填土工作。后行村村主任陈华良和村书记颜燕良以村内填土工程承包人的名义在镇里领取工程款项,涉及填土工程的其他三个村子的四名村干部也都有类似情况。

  而四个村的填土承包合同却显示,承包人另有他人。是工作安排需要,还是村干部虚报冒领?

  为核实工程款的去向,调查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调取了六位村干部的银行流水,发现领取的工程款分别被他们用于买车、经营等个人用途。随后,市纪委监委同一天对六名村干部采取了留置措施。

  面对调查,六名村干部竟毫无违纪行为被识破后的后悔,而是不以为然。

  “我们没有违纪违法,拿这些钱是镇里领导同意的。实在不行,我们退回去就行了。”

  几位村干部纪法意识之淡薄,让人不可思议,但也透露出一个重要信息:“镇里领导同意的”。镇干部也参与其中了?

  调查人员立即对时任村镇办主任徐道华、新河镇镇长赵永辉等人展开调查。当被问及为何非工程承包人的村干部却能领取工程款时,几个人的态度异常统一:不知情,没注意,可能是审核不仔细。

  既然不肯坦白,就用证据说话。调查人员决定先从其他线索突破。

  在前期调查中了解到,镇政府将填土工作委托给各村实施。正常情况下,填土工程承包人应从各村领取工程款。而新河镇的支付方案却显示:“80%的工程款直接支付到村,余款待办理决算并审计后,由村落实的施工方开税务发票直接从镇里领取。”这显然不合常理。镇政府会议记录显示,支付方案是班子成员早在2012年12月7日的会议上就商讨过,于2014年1月14日会议研究通过。

  不能放过每一条线索。为了核实会议记录内容,调查组拿出“笨办法”:对比十几个班子成员三年间的工作笔记,果然找出了漏洞。虽然各班子成员的会议记录详略不同,但都没有2012年12月7日商定支付方案的内容。

  面对事实,镇干部终于无法抵赖。

  2012年下半年,新河镇政府按55元/立方米的价格将填土工作委托给各村实施,并签订了协议。在此过程中,负责协助工作的时任后行村书记颜燕良、后行村委会主任陈华良、屿詹村书记詹玲明、屿詹村委会主任王夏富、前蔡村委会主任李君波、山后鲍村书记鲍伟荣六人在已领取一定的误工执勤补贴后,仍以工作辛苦为由,先后多次找时任新河镇村镇办主任徐道华、新河镇镇长赵永辉等人,要求给予个人好处费,并威胁如若不给就消极怠工。

  面对这一非分要求,赵永辉等人非但没有严加批评,反而包庇纵容,私下商量采取虚增15元/立方米填土单价的方式为村干部谋取个人非法利益。

  “当时只觉得要把项目建成,也是自己的一个工作政绩。” 赵永辉说。

  一系列的运作由此展开。为了让村干部在不被村务监督小组发现的情况下顺利拿到好处费,赵永辉等人瞒着班子其他成员修改了支付方案。为了掩盖支付方案在2014年1月才变更的真相,他们又要求当时负责会议记录的工作人员在记录中增加“根据2012年12月记录”的字样,并补写了2012年12月7日的班子会议记录。最后默许村干部通过开具虚假施工证明、虚开发票等形式领取工程款。其中,屿詹村詹玲明、王夏富共骗取74.7万余元,后行村颜燕良、陈华良共骗取91万余元,前蔡村李君波骗取了37万余元,山后鲍村鲍伟荣骗取了49.5万余元,共计252万余元。

  新河镇原党委书记、镇长、村主职干部等26人涉案,分别受到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法小课

  “纪法教育太重要了!本案中不但村干部,甚至镇干部的纪法意识也十分淡薄,认为自己最多违纪,构不成违法。”谈及此案,温岭市纪委监委负责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几位村干部以协助工作为筹码“捞好处”,镇干部打着推进工作的旗号包庇纵容,26名镇村干部相继被查处的背后,是纪法意识淡薄的深刻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