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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制定出台《关于精准容错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10 20:31:50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省委、市委有关精神,晋城市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关于精准容错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若干规定》,进一步保护全市党员干部建功新时代、奋战新征程的内生动力,大力营造保护改革创新的浓厚氛围。

  《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坚守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坚持事业为上、服务大局,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尊重历史、尊重民意,宽严相济、不枉不纵四个原则,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爱干部结合起来,正确对待和处理党员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不断凝聚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磅礴力量。

  《规定》对免责、减责、不作负面评价的情形作出明确要求。具体为9种情形可以免责:对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失误的;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缺乏经验,导致工作出现偏差或者失误的;在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中,因政策调整、决策部署变化,或者因上级计划下达、工作安排、时限要求等方面存在客观上难以完成的情形,导致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无法完成的;在处置突发性事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勇于承担风险,主动担当尽责,因情况紧急复杂,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偏差失误的;在招商引资、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推进流程再造,创新服务模式,导致工作出现偏差或失误,但未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在重点工作推进中出现偏差或失误,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单位谋取私利的;存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或者难以预见的因素,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者造成损失的;在管党治党、执纪执法中敢抓敢管,主动纠正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但因方式方法不当出现一定失误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其他方面工作动机良好,虽出现一定失误错误,但后果损失不严重并自觉整改的。4种情形可以减责: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工作中虽有较大错误或造成较大损失但有立功表现的;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本人有深刻检讨并主动改正的。4种情形可以不作负面评价:经研究给予免责处理的;工作中虽出现一定失误,但后果不严重并自觉整改的;因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虽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但影响期已满,并自觉整改的;虽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很笼统,或虽具体但经核查无证据证实的。

  《规定》强调,5种情形不予减责免责: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打着改革创新旗号假公济私、违规破纪的;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事后不积极主动整改的。

  《规定》要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抓好容错工作作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树立严格执纪执法是担当、精准容错也是担当的理念,科学把握运用政策策略,最大限度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各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要立足职能职责,找准定位,强化前后环节的沟通对接,形成完整闭环;要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纪法范围外有关政策兑现,确保容错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效应,精心筛选一批容错免责减责的典型案例,多种渠道深化纪法教育和政策宣讲,引导全市党员干部既牢记党纪国法底线红线,又勇于创新担当作为,进一步在全市营造干净干事、担当作为的良好政治生态。

  《规定》还对容错措施、容错程序作出了明确要求。(晋城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sxdi.gov.cn/lzyw/20210709247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