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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机制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反洗钱工作质效

发布时间:2024-10-30 00:10:30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洗钱犯罪与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相互交织、相伴相生,不仅助长上游犯罪蔓延,而且直接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反洗钱工作开展以来,为更好地服务保障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着力健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施策,依法履职,切实提升反洗钱工作质效。

  2021年3月至2024年9月,和平区检察院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共依法追诉“自洗钱”犯罪案件4件,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均获生效判决,取得了良好效果;1人被评为全国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精心组织推动,强化责任担当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下好打击洗钱犯罪“一盘棋”。院党组高度重视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加强反洗钱工作,切实将其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反洗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并安排专人落实信息报送、线索管理等日常事务。在办理贪污受贿案件中,分管副检察长逐案了解基本案情,随时听汇报、出思路、提要求,并全程指导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二是深化思想认识,共结打击洗钱犯罪“一条心”。多次组织刑检部门开展反洗钱培训,并邀请区监委、区法院开展联合培训与现场研讨,切实提升反洗钱工作法律适用水平。同时,要求检察干警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时,重点查清资金往来轨迹,厘清涉案资产权属,排查洗钱犯罪线索。

  三是加强业务研讨,规范打击洗钱犯罪“一把尺”。院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在办案中准确把握洗钱犯罪认定标准,对于发现的洗钱犯罪线索,加强分析研判,夯实证据链,切实提高办案质效。

  聚焦关键节点,深挖严惩洗钱犯罪

  一是深入摸排线索,全面推行同步审查机制。严格落实“一案双查”,要求办案人员重点梳理已办和在办贪污贿赂案件,同步审查犯罪手段、资金流转等情况,逐案分析研判,全面筛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确保洗钱犯罪线索不遗漏。同时,要求必须将审查是否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及移送线索情况作为审查报告中应当说明的问题,全面审查落实到位。

  二是全面依法介入,把准取证方向提质效。在适时介入阶段,高度重视对涉案人员资金账户中钱款流向的分析研判,通过资金穿透准确锁定洗钱犯罪线索,并及时反馈,推动向监委移送线索,力求通过资金流转表象,准确判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自洗钱”本质特征。同时,对于移送审查起诉时证据尚不完善的情况,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一方面以贪污贿赂犯罪为基点,在大量资金流转数据中梳理涉案资金流转链条,查清涉案资金流转笔数、金额、流向以及规律等情况,并结合具体案情调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机动车等大件商品交易凭证等材料予以佐证;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讯问、询问工作,进一步夯实犯罪嫌疑人转移涉案资金的具体行为和主观心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枉不纵,精准认定洗钱犯罪。

  三是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法追诉“自洗钱”犯罪。准确适用法律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核心所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在查清职务犯罪案件资金流转过程、用途的基础上,注重结合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赃款去向等情况,综合分析是否构成“自洗钱”犯罪。及时将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的洗钱行为进行排除,确保准确适用法律。针对仅为改变财物物理储藏空间行为的事实,因缺少“洗”的要件,依法对该类事实不予认定,对于能够自行查清的“自洗钱”犯罪线索,及时与区监委沟通,依法直接追加认定,一并提起公诉。

  强化多元协作,全方位凝聚合力

  一是会签工作机制,夯实协作基础。我院牵头制定《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惩治洗钱犯罪的意见》,联合监委机关、公安机关共同建立反洗钱协作机制,明确各自在惩治洗钱犯罪中的职责定位,加强线索移送、会商研讨、同堂培训等举措,确保程序衔接顺畅高效,推动形成惩治洗钱犯罪工作合力。

  二是加强沟通联系,形成打击共识。我院多次协调区监委和公安分局召开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洗钱犯罪联席会议,对线索处置、证据调取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充分研讨,就依法、及时处置洗钱线索,全面通报、反馈案件信息,有效会商沟通,解决疑难问题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确保洗钱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

  三是推动源头治理,做好“后半篇文章”。一方面,合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在调查阶段,对职务犯罪案件均依法介入,引导监察机关加大力度追缴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开展释法说理,依法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做好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工作,促其主动退赃退赔。在法庭审理阶段,持续跟进监督,与法院共同督促被告人缴纳罚金,最大限度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努力实现办理洗钱犯罪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多次联合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发挥各自宣传优势,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反洗钱宣讲,并邀请相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接受庭审警示教育,坚持以案释法、以案说法,努力实现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作者系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22_6694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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