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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推动涉外刑事法治实施机制建设

发布时间:2024-10-30 00:04:14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徒法不足以自行。涉外刑事法治建设离不开涉外刑事法治的实施,而涉外刑事法治实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离不开对实践问题的分析解决,离不开理论研究的跟进与支撑。”近日,在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共同主办的“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系列学术研讨会第四期“涉外刑事法治实施机制”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人员达成普遍共识。来自科研院校的专家学者与实务部门代表围绕涉外刑事法治实施机制的内涵外延、实施现状、跨部门合作及机制完善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推进涉外刑事法治实施机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建言献策。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当为重中之重

  涉外刑事法治的实施,根本在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北京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包丽颖指出,涉外刑事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和国际法治的向内投射,是我国参与国际刑事法治,构建新型国际秩序的应有之义。涉外刑事法治包括涉外刑事立法、执法、司法、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涉外刑事法治的实施,一直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难点和重点,亟须加强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局长刘志远表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实务部门与法学院校的协同联动,强化知行合一和支撑保障。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局长杜亚玲指出,涉外实务部门应与各高校智库加强合作、协同发力,为国家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副局长高俊义认为,涉外法治是强国盛世特有的国家治理体系,是落实全球安全倡议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的必要手段,实务部门和政法院校要加强合作,共同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学院教授徐为霞指出,监狱是外籍犯服刑改造的重要场所,需要讲政治、善管教、能斗争、会宣传的全面型人才。近年来,该院虽然在师资配备、招生等方面作出加强和努力,但仍面临实践教学体系如何优化、科研反哺教学的周期如何缩短、学生的专业认可度如何提升等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晨光提出,涉外刑事法治人才培养首要的是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可更多地到国际组织中学习锻炼,利用国际会议的边会等形式充分发挥学者的作用,宣介我国司法制度,讲好中国故事。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范晓宇认为,涉外刑事法治人才培养应分阶段、分类型进行。第一,分阶段,从培养的整个环节或流程来说,分为在校阶段的培养、步入工作岗位之前实习实践环节的培养以及职业培养。第二,分类型,包括国际组织人才,如负责条约的缔约、履约工作等的人才;涉外商务人才,如涉外刑事律师;涉外政务人才,如立法、执法和行政等方面的人才。

  涉外刑事案件办理需加强配套程序设计

  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在程序上有一些特殊之处,亟待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支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认为,加强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研究,要厘清涉外刑事案件的范围,要明确境外证据的取得、审查判断标准,要有针对性地设置涉外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海青认为,完善外国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可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引入多种方法保障翻译权,包括完善司法翻译程序、建立全国司法翻译人才资源库和制作多语言司法文书模板等。二是完善领事探视制度,明确领事探视次数与间隔标准、探视程序。三是完善驱逐出境制度,明确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增设具体期限、强化执行效果。四是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积极参与刑事司法协助国际规则的制定,提高刑事司法协助质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磊认为,涉外刑事法治实施是一个过程,前端涉及管辖权,后端涉及刑罚执行。管辖权适用应重点研究何为刑法第7条规定的“犯本法规定之罪”;刑罚执行方面应关注移入式移管中被判刑人的刑罚转换问题,包括双重犯罪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及具体刑期转换规则的确立。

  办案中的难点问题是研究的重要对象。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曾涌结合办案实践指出,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存在配套措施不健全、跨境取证难、跨境追赃难、外籍犯社区矫正及缓刑执行难以落实等问题,制约办案质效。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曲赛男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条件地增设以刑事司法协助方式获取境外证据的程序不计入办案期限的规定,同时将境外证据的审查认定作为区别于境内证据审查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设计,明确境外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亓悦然建议,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涉外刑事案件办理配套机制,明确涉外案件中法律翻译人员、辩护律师等参与人的条件,构建涉外诉讼参与人员库。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砺兵认为,我国法律中有关限制出境措施的规定较为原则,带来适用中的诸多问题,对此,应在坚持必要性、适当性等原则的基础上,设计驱逐出境的启动程序、审查对象、审查要点、救济途径、持续时间及次数、撤销或解除等具体适用程序。

  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而进行的合作与配合,涉及个案协查、联合行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追逃和引渡、起诉和审判跨国犯罪等多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认为,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应加快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缔约、修约工作,建立跨部门协同高效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为此,建议借鉴外国的一些做法,制定一部示范法或有弹性的统一的示范规则,以指导协同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对于如何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司法协助处处长吴海雯认为,一是进一步提高运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渠道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实务部门之间的合作。三是运用各种合适的机会和场合澄清、宣传我国司法制度以及我国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四是加强与学术部门的沟通交流、合作。五是加强人才培养,扩充法律后备力量。

  国家间跨部门合作是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方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学院教授张杰指出,加强涉外刑事法治的国家间跨部门合作是大势所趋,亦存在特殊性,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要加强新型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则构建,为解决各国国家主权冲突性问题提供新思路;完善我国涉外刑事领域法律建设,以提升执行过程中的合法化、规范化;通过明确参与合作的主要部门及承担的主要工作、完善参与合作的方式、应对合作中面临的挑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可以推动涉外刑事法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运用信息技术创新国家间合作方式,为域外执法高效化提供新路径,从而更好地打击跨国犯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张晓鸣认为,加强涉外刑事法治建设,我国国内的跨部门合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继续加强中央相关机关之间的合作。二是加强央地之间的合作。三是加强府学之间的合作。

  引渡是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中一种正式的、法律制度完备的追逃手段,也是主权色彩浓厚且复杂的合作形式。外交部条法司三处处长史晓斌指出,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目前初步形成了一套符合国际惯例、具有中国特色的引渡体系。从发展趋势看,未来引渡的重要性会在追逃方面更加突出。因此,引渡制度中存在的很多实体和程序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风认为,对于引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尽可能通过外国法院和国际法庭的审判活动,来解释我国的司法制度,澄清有关误解,特别是通过我国的专家证人来澄清。其次,要建立一支国际刑事合作的专家证人队伍。再次,要不断完善各项法律制度,规范人权保障。

  强化数据的运用和管理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进而在数据的跨境流动、采集、使用、监管等方面引起各方关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洪延青指出,当前数据跨境的场景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业务跨境导致数据跨境,另一类是境外电子数据证据的取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指出,在大数据时代,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适应网络空间犯罪治理的现实需求。首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应尽可能将网络信息技术引入其中,通过数字化、标准化来优化协助流程、简化协助手续、提升协助效能。其次,建立常态化国际刑事司法联络机制,尽可能将个案式司法合作转变为常规流程。再次,针对紧急情况下的涉外刑事司法活动设置相对简化、便捷的快速协助通道。最后,针对跨境数据取证措施,原则上应限缩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曦认为,数字时代的刑事诉讼越来越倚重数据处理,而数据处理涉及重大法益,应对其进行全流程监管。为实现此种监管,应以数据处理活动为监管内容、以检察机关为监管主体、以具有公权力属性的数据处理者为监管对象,勾勒出刑事诉讼数据处理全流程监管的基本架构。刑事诉讼数据处理全流程监管应以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平衡为价值取向、以数据流动与数据安全兼顾为监管目标,采用“面”“线”“点”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为数据监管工作提供指引。

  多措并举提升反海外腐败效能

  近年来,反海外腐败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出台反跨境腐败法”。反海外腐败,管辖权的适用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一超认为,为争取在国际管辖权博弈中的平等地位,我国须突破绝对属地主义,适度扩张刑法的域外管辖效力。区别于单边主义立场的“长臂管辖”,我国确立域外刑事管辖权须以适度性为前提,强调相关犯罪与我国存在实质连结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孙南翔建议,解决各国反海外腐败管辖权争议问题,应在国际法层面进行一定的合理限制。一方面,充分发挥国际法根本原则的作用,即加强对国家主权的限制,特别是对国家域外管辖的限制。另一方面,推出反跨国腐败的多元协商合作机制,特别是探索平衡管辖权的有效性和平等性的机制和做法。我国在进行海外腐败管辖规定时应坚持真实联系的原则,即案件和规制国之间具有紧密、真实的连接因素。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史蔚认为,当前各国应对企业跨境腐败的通行做法是提升有关部门调查能力、完善促进国际合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调查及鼓励涉案企业合作调查。我国应在鼓励涉案企业合作调查方面加强探索和研究,以有效缓解企业跨境腐败调查取证难的问题。

  (见习记者姜昕)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24_6697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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