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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收监!

发布时间:2024-10-23 08:10:25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苏检察网

  

  “本人因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低蛋白血症等病情,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练某致他人损伤,被法院决定收监执行,但是,他又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法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在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开展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后,依法建议法院对其不予监外执行。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练某于近期被收监执行。

  此前,练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遂被暂予监外执行,在奉化区接受社区矫正。其间,练某与他人产生纠纷并造成他人受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十五天、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法院决定对其收监执行。

  交付执行过程中,练某又以患有疾病为由,再次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申请及相关病历资料,法院就练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组织诊断。经鉴定,练某目前病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规定,法院拟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于今年7月向奉化区检察院征求意见。

  奉化区检察院接到法院征求意见函后,对练某的社会危险性依法开展审查。检察官梳理卷宗发现,练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又有吸毒、容留吸毒和贩毒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又因多次违反管理规定被司法行政机关训诫、警告等。

  为进一步评估练某的社会危险性以及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后可能带来的影响,检察官实地走访了练某接受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及其生活居住场所,了解到练某表现一般,脾气较差,容易和他人产生冲突。

  “检察机关在监督此类案件时,应对是否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开展实质化审查,重点审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后再犯罪的可能性,以及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后是否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检察官在综合判断练某的上述情况后,认为其存在较高的再犯罪可能性,如果再次准予其暂予监外执行,可能产生恶劣影响。

  为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准确适用法律,今年8月,奉化区检察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以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练某虽然患有可以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但其病情目前得以控制,没有现实的生命危险,而从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暴力伤人的表现可以看出,其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不建议对其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日前,奉化区检察院综合审查实际情况以及听证会意见,依法建议法院对其不予监外执行,得到了法院的认同。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0/t20241021_16692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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