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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房新业态发展和未成年人保护的价值取向差异和解决路径

发布时间:2024-10-17 01:24:20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苏检察网

  

  文/沈晓明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文/江婷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网约房是共享经济背景下一种新业态,包括日租房、短租公寓、民宿等经营模式,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联络交易,具有便捷性、个性化等特点。近年来,网约房新业态蓬勃发展,丰富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由于经营不规范、监管不规范等问题,也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了威胁。

  一、司法办案中网约房新业态发展和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着价值取向差异

  2022年2月,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网约房问题线索,后通过立案调查发现,D公司经营的网约房未落实登记、询问、报告责任,通过不登记房客信息、与入住未成年人相互串通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等方式,违规接纳13名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入住,导致发生非法拘禁、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卖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部分未成年人因家庭矛盾、贪玩等原因入住网约房,长期脱离学校和家庭监管,严重影响学业。经公安机关三次行政处罚后,D公司经营的网约房依然持续违规。

  从案件可以看出,网约房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需要纳入法治层面开展治理。那么,如何平衡好新业态发展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涉及价值判断和选择。新业态和未成年人都属于平等的法律主体,实践中,当两者的权益出现价值冲突时,可以参考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因此,网约房发展与未成年人保护价值冲突时,我们既要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将未成年人利益摆放在第一位,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同时又要考虑经济发展对网约房新业态持包容审慎原则。

  二、网约房违规接纳13名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入住的行为,应认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利益,所谓“不特定”是指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数量本身是不确定的,“多数”是指超过1人的未成年人受害群体。不仅包括已经造成的有害结果,还包括可能使未成年人处于危险的状态,D公司经营的网约房违规接纳13名未成年人入住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应认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D公司经营的网约房接纳入住的是不特定未成年人。该网约房在美团、携程等App发布房源信息,面向不特定的消费群体,违规接纳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入住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权益。二是D公司经营的网约房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行为滋生了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该网约房经营期间发生了多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三是D公司经营的网约房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行为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权及发展权。该网约房设置麻将房、影音房等主题房间,内有涉黄视频、白酒,房间内部墙面瓷砖崩开、电线裸露在外、窗户未配备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规接纳入住的13名未成年人中,6名未成年人因与家长发生矛盾、贪玩等原因在该酒店住宿,长时间脱离学校和家庭监管。

  经公安机关三次行政处罚后,D公司经营的网约房依然持续违规,还存在继续侵害未成年人的风险隐患。行政处罚对其已不能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需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二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警示和震慑网约房经营者。由于入住门槛低,各大平台对网约房经营者的资格、营业执照、房源类型信息,几乎不进行实质甄别,同时无须身份登记、无须人脸识别,容易滋生违法犯罪,并且带来安全隐患。公安机关虽然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但是仍无法遏制网约房的违法行为,难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宿迁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禁止D公司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支持全部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个案裁判形式,确定经营者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行为违法,且明确接纳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入住必须询问、核实监护人,为其他网约房经营者提供了遵循和参照。

  三、建议专门立法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通过调研分析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网约房案件,发现网约房经营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容易滋生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定位不明、非标住宿,存在“监管盲区”。关于“网约房”的法律属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治安责任等方面,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散落在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根据《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日),公安机关作为网约房主管机关,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向其如实登记身份和房源信息,但实践中,很多经营者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没有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甚至都没有进行备案,无法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范围。即便部分进行备案登记的,因网约房预订入住不见面、密码解锁的特征,无法做到实时监控。

  二是经营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滋生安全隐患。多数网约房系无证经营,相当一部分网约房在治安防范、卫生、消防等方面处于监管缺位状态。经营者对入住人员不查验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无证入住、一证多人、人证不符等现象普遍存在。部分网约房经营者不了解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不知晓强制报告制度,缺乏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存在违规接纳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入住现象,以致在网约房内发生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三是平台入驻门槛低、线上预订审核不严,提供犯罪空间。美团、携程网等电商平台对网约房入驻门槛较低,经对入驻部分电商平台对外经营的市内网约房进行调查,相关平台对网约房经营者资格、营业执照、房源类别等信息不进行实质审核,登记即可在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订,图片与实际不符、隔断房等成为部分租客评价的关键词。平台没有实质核实租客身份,不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租客填入身份信息、姓名、手机号码即可成功预定。

  针对上述问题,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经多次研讨、论证,决定向市人大层报立法建议,规范网约房自身发展,加强网约房监管,推动深层次解决网约房领域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治理难题。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目前尚无针对网约房接待未成年人的立法规定。网约房作为住宿业的一种新型业态,没有法律法规明确予以规制。目前,江苏省公安厅正研究制定《江苏省网约房治安管理规定》,但该规定主要是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并未对接待未成年人进行特别规定。而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身心发展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诱导,需要专门规定给予特殊保护。

  二是现有的处罚手段尚不足以规范网约房经营者的行为。公安机关通过治安处罚、专项行动也无法防止网约房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该院办理的涉案D公司三个月内被公安机关处罚三次,每次罚款500元,违法成本低,在衡量经济利益后仍选择违规接待未成年人。

  三是网约房的治理需要各方履行主体责任。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法院判决的形式,确认了某网约房经营行为违法,起到一定程度警示作用,但对于市域范围内更多网约房的规范运行,需要有专门的规定或者立法,对网约房经营者、同住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给网约房管理者赋予一定职权,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保障网约房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410/t20241015_16684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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