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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发布时间:2024-09-28 22:18:37 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正义网

  

  

  最高法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

  正义网北京9月26日电(检察日报记者徐日丹)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 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计26条,除了第26条是关于施行时间及效力的规定外,其余25个条文都是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规定。其中,《解释》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维护动物饲养管理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解释》明确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责任。将监护纳入侵权责任调整的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加强对拐卖、拐骗儿童行为和其他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共同构成制裁违法、救济权益的一体两翼,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系亲情稳定。

  《解释》明确监护人责任,教唆、帮助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依法认定监护人和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教唆、帮助侵权人,教育机构以及校外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强化监护职责的履行,坚决制裁教唆、帮助侵权,支持合理诉求,助力家校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解释》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形态。明确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实施犯罪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并协调刑事追缴、退赔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分别规定了在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承揽人根据定作或指示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同侵权责任,确保法律规定正确适用,依法维护劳动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被侵权人的损害得到填补。

  《解释》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适用规则。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责任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因转让拼装车、报废车造成损害时责任承担的主观要件问题,我们贯彻严的基调,强化法定义务的履行和违法制裁,更好地保护群众出行安全,保障被侵权人充分受偿。

  《解释》明确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自身损害(即产品自损)属于产品责任赔偿范围。正确阐释立法精神,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高效便捷维权。

  《解释》明确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依法合理确定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顺位和责任范围,依法支持被侵权人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消除“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fzyw/202409/t20240926_66659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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