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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毒品犯罪证据全链条审查与运用

发布时间:2024-09-26 07:59:44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应坚持对“人、毒、财、物”的全面审查监督,通过分析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和毒品走向,梳理毒资线上及线下交易流水,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查封、扣押情况,综合审查重大毒品案件的交易链、毒资链、证据链,确保全域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

  ◎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加大对涉毒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自觉把打击毒品犯罪中的洗钱犯罪置于维护国家安全大局中统筹把握,深挖彻查“自洗钱”“他洗钱”线索。

  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隐蔽性、对抗性和高度的组织化、专业化带来查办困境,网络化不仅强化了毒品犯罪隐蔽性和组织化、专业化特征,还滋生了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的犯罪,而跨国(区域)性毒品犯罪涉及不同法律体系,加重了证据收集和司法协助的难度,影响了对跨境毒品犯罪全链条的打击。对此,要重视对证据全链条的审查与运用,将自行侦查和引导侦查相结合,做实“两项监督”,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进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跨境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与证据审查认定的困境

  跨境毒品犯罪证据全链条侦查与审查认定难度大。跨境毒品犯罪活动往往具有高度组织化、专业化、网络化特征,境内外毒贩相互勾结联系毒源、跨境运输、销售等分工明确,实行“人、钱、货”分离,犯罪隐蔽程度越来越高,导致证据收集难度越来越大。跨境毒品犯罪源头的组织者、控制者以及毒品幕后出资者通过中间商或者雇用“马仔”实施毒品犯罪行为,自己则深居幕后控制,而跨境取证和追逃涉及复杂的司法协助程序,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制度、司法程序和证据规则存在差异,跨境毒品全链条打击尤其是源头打击难度大。

  取证不及时、不规范导致审查起诉阶段补充证据难。如果侦查阶段没有及时全面固定好客观证据,尤其是对某些时效性强的客观证据,如道路监控视频、电话通话记录、毒品、指纹等,就可能会给审查起诉阶段引导侦查取证带来困难。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严格的毒品犯罪取证程序,一旦侦查机关取证程序不规范导致证据出现瑕疵,甚至关键证据被当作非法证据排除,重新取证的可能性很小,则可能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零口供、孤证、虚假口供”干扰了侦查与证据审查认定。跨境毒品犯罪分子攻守同盟现象严重,到案后通常“零口供”或者作出虚假供述包庇同案犯。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证据的收集和推定需要依赖“经验法则”,毒品犯罪单线联系情况普遍,受“孤证”不能定罪的证据规则影响,容易出现漏罪、漏犯未能被有效侦查并移送的情况。如果检察官缺乏经验和辩证思维,就容易受虚假供述干扰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受“零口供、孤证”干扰不敢作出起诉决定。

  涉外毒品犯罪“自洗钱”的侦查和审查认定容易被遗漏。“自洗钱”是洗钱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客观表现为对犯罪所得收益进行掩饰、隐瞒,受思维定式的影响,侦查机关容易忽视对洗钱犯罪的侦查与移送。加之,涉外毒品案件中“自洗钱”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和复杂性,犯罪分子利用复杂的金融网络和交易手段来掩盖违法所得流向,增加了司法机关发现和惩治难度。

  重定罪量刑、轻财产打击的观念影响了涉毒资产查处效果。从司法实践来看,有的侦查机关在办理跨境毒品犯罪案件时围绕犯罪侦查、罪犯抓捕开展,对涉毒资产查处工作不够重视,未围绕涉毒资产侦查取证,侦查阶段一旦未对涉案财物采取“查扣冻”措施,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涉案财物往往已经被转移,影响了后续对毒品犯罪分子涉案财物的没收和财产刑执行。

  跨境毒品犯罪证据全链条审查与运用策略

  对跨境毒品犯罪案件应坚持“点、线、面”串并分析,加强对“人、毒、财、物”的全面审查,实现毒品犯罪全域全链条打击。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往往呈现链条式犯罪特征,应围绕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找到突破点,从毒品流通链条“由上至下”和毒资流转链条“由下至上”延伸审查,查找毒品犯罪上下家犯罪证据。检察机关应坚持对“人、毒、财、物”的全面审查监督,通过分析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和毒品走向,梳理毒资线上及线下交易流水,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查封、扣押情况,综合审查重大毒品案件的交易链、毒资链、证据链,确保全域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还要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克服跨国法律制度障碍,共同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和洗钱行为。

  重视运用讯问审查技巧,结合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网发散性侦查取证,寻找案件矛盾点。针对毒品犯罪嫌疑人“零口供”、虚假口供的情况,检察机关要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收入状况、社会关系、有无毒品犯罪前科等个人信息,综合研判口供的真实性,发现虚假口供的逻辑矛盾与漏洞。再从其社会关系网出发,收集同案人、亲密关系人、知情人等言辞证据,核查社交账户、金融账户、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准确把握共同犯罪嫌疑人各自的心理特征和灵活运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由证到供获取真实口供。同时要围绕有罪供述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核实犯罪细节如时间、地点、犯罪工具、行车轨迹、资金流水、通讯记录、聊天记录等,通过“证据画像”,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证据体系。

  聚焦跨境毒品犯罪规律特征,发现“两项监督”线索,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改变“重配合、轻制约”“重审查、轻调查”的办案模式,不断深化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要围绕刑事指控证明体系要求,发现证据链的薄弱环节,引导侦查或开展自行侦查。复核关键性证据,查明隐藏在案件背后的犯罪事实,并动态跟进毒品案件侦查取证进展情况,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应立案未立案、应扣押未扣押等监督线索,做到敏锐发现、跟进监督、及时纠正。

  坚持“一案双查”,在毒品犯罪中对毒资的去向进行梳理,依法打击洗钱犯罪。为逃避毒品犯罪打击和国家金融监管,犯罪分子通过兑换虚拟货币、采取跨境支付的方式转移毒资已经成为跨境毒品交易的新趋势。对此,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加大对涉毒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自觉把打击毒品犯罪中的洗钱犯罪置于维护国家安全大局中统筹把握,深挖彻查“自洗钱”“他洗钱”线索。对于行为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以虚拟货币方式向境外支付毒资的,即使境外犯罪分子暂未被抓获归案,也应依法认定洗钱犯罪,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同时要加大与侦查机关、银行监管的协作,健全依法提前介入、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依法精准打击涉毒洗钱犯罪。

  树牢“打财断血”思维,着力铲除毒品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加大涉毒资产查处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责任,同步审查和构建证明毒品犯罪及涉毒资产的证据体系,积极引导侦查取证,要着重审查涉案财物是否属于涉毒资产,提起公诉时要明确对涉毒资产的处理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要依法对涉毒资产举证质证,并发表公诉意见。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24_6668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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