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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有力有效监督 深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发布时间:2024-09-12 07:45:00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具体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领域,高质效办案就是要实现有力监督和有效监督。笔者拟结合四川省德阳市检察院的办案实践,从宏观理念引领、中观机制铺垫、微观案件办理三个层次浅谈一下高质效办好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主要思考和具体路径。

  一、宏观层面:以“监督公权,救济私权,化解争议”价值理念引领高质效办好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

  政府具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的各项职权,与社会接触面最广。行政权力是否依法规范行使,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感受,也会影响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能够助推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笔者认为,在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协同履职,秉持“监督公权,救济私权,化解争议”的基本要义,将公权失范影响私权行使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主要方向,将“公权是否得到有力监督,私权是否得到有效救济,争议是否得到有效化解”作为是否高质效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的重要考量和评判标准。

  二、中观层面:以制度机制现代化保障高质效办好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

  如何在现有政策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下,促使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功能与理念为行政机关所接受?如何在面对行政权的复杂性与专业性、相对封闭性的情况下,实现精准监督?笔者认为,在实务中,较为切实可行的路径就是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机制来保障高质效办案。具体而言:

  一要完善行权保障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直接政策依据,但如何在实践中有效落实,亟须配套建立相关制度机制。为此,德阳市检察院前瞻思考、全局谋划,积极争取党委支持,推动出台贯彻《意见》的实施细则,其中对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进行了专门规定;推动出台“府检联动”机制,从监督形式、监督内容、监督保障等方面作出安排,使两级检察院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实现了自上而下的有序推进,为高质效办案奠定了基础,并为立法提供了来自基层的实践样本。

  二要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虽然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但这项监督实际是一种建议式监督,缺乏刚性。为弥补这一不足,可从整个监督体系中寻求思路,将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贯通起来,相互借力、增强监督合力。如,可将法律监督与人大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贯通起来,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开展合法性审查,从源头减少行政违法行为。又如,可将重点领域的执法问题与人大执法检查、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结合起来,将行政机关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中配合调查核实、检察建议回复采纳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地方依法治市考评体系。

  三要健全监督办案机制。要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联动等工作机制,实现融入式监督。在线索研判、调查核实、制发检察建议过程中,善于“借力融智”,充分运用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争取多维度、深层次的智力支持,提升监督意见的精准性。

  三、微观层面:以依法充分履职实现高质效办好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既要充分履职,又要保持谦抑。一是恪守检察权边界。在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开展监督的基础上,扎实有序开展合理性审查,审慎把握对“明显不当”等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标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监督纠正“小过重罚”“过罚不当”等行政违法行为。二是聚焦涉民生民利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检察机关应聚焦就业、社保、环境资源、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等矛盾争议易发多发领域开展监督,办理一批积极回应群众需求、社会效果良好的案件。三是注重类案监督,强化诉源治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涉及领域广、点位多,应遵循“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办案思路,实现多重办案效果。如,德阳市检察院利用自主研发的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执法行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同类问题线索259条,督促履职115件次,切实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效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四是注重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横向上,突出“四大检察”多部门协同;纵向上,突出多层级统筹,通过案件线索互通、办案资源共享、检察力量融合等,实现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全面监督、接续监督。需要强调的是,应注意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与衔接,强化案件“可诉性”审查,对于没有“可诉性”的,则通过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来办理。五是灵活运用不同的监督方式。立足构建良性、积极、互动关系,针对案件所涉及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等不同情形,以及行政违法的不同程度,灵活运用口头纠正、检察建议、工作通报等方式督促纠正,从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作者系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11_6658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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