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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笔谈|坚持理念、机制、体系变革 以改革的思维和方式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4-09-08 17:09:11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天津市检察机关坚持以改革的思维、改革的方式,推进检察工作理念、机制、体系全面变革,努力探索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天津样板”。

  坚持理念、机制、体系变革 以改革的思维和方式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

  

  理念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先导。检察理念变革是否适应新时代要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检察工作成效。树立与时俱进的检察新理念是切实深化检察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总开关”。

  构建完善以权责明晰、监督有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为关键核心,以高质效检察权管理机制为主要牵引,以科学有效的素能养成机制为重要保证的“三元机制”,确保检察权规范高效运行。

  坚持在党委领导下,不断探索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完善与相关机关的配合协作机制,优化外部环境的同时在内部持续深化检察一体化建设,形成党委领导下的法律监督工作新格局。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全面部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既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直接参与法律实施,也通过法律监督有效促进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天津市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大检察官研讨班作出的具体安排,坚持以改革的思维、改革的方式,推进检察工作理念、机制、体系全面变革,努力探索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天津样板”,有效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以理念变革为先导,不断深化丰富具有时代特点的检察工作新理念,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

  理念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先导。检察理念变革是否适应新时代要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检察工作成效。树立与时俱进的检察新理念是切实深化检察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总开关”。天津市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检察新理念为指引,与时俱进推动理念变革,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天津特色的检察工作新要求,切实以现代化理念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实践。

  一是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思维部署推动检察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工作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在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中,天津市检察机关提出所有制度设计与机制构建都要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大局中的改革要求,强调在制度设计和机制构建时,必须以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为出发点和总目标,自觉将检察工作纳入国家治理大局中去谋划、去部署,将治理效果作为改革任务完成效果的评估标准。同时,提出“坚持寓治理于办案全过程”的工作要求,强调检察人员把治理思维贯穿办案全过程,从案件受理之初,就考虑从法律上怎么看、从治理上怎么办,如何评估、防控风险,按照治理工作要求履行检察职能,将治理效果纳入案件评价要素,推动实现由诉讼思维向治理思维升级。

  二是推动“三个善于”理念落地落实。最高检党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提出“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等检察新理念,解决了站在什么高度和立场看待检察办案的问题。天津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领悟最高检党组新思路新理念,结合天津实际提出检察办案坚持“合目的性、合规则性、合理性”相统一(下称“三性统一”),努力办出“有灵魂”案件的要求,强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要把政治要求、法治原则和人文关怀结合起来,摒弃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机械办案等错误思维,统筹考虑案件中的法理情因素,确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其中,“三个善于”是上位理念,具有统领作用,“三性统一”是“三个善于”的具体实践,是办案中是否落实“三个善于”的检验标准,有效推动“三个善于”在天津具象化、实践化。

  三是树立以正确政绩观为统领的法律监督观。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有效促进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必须深刻认识法律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为人民司法是检察机关始终不变的初心使命,从根本上理解为什么监督、为谁监督、怎样监督的监督观问题。天津市检察机关明确发扬“勇于担当、百折不挠”的法律监督精神,树立“依法、善意、精准、合作、效能”五大监督意识,建立绿色标准评价体系,强调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善用政治智慧和监督智慧,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切实提高监督质效。

  坚持以机制变革为抓手,持续完善检察权运行相关机制,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注入新动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机制是顶层设计的直接实现方式,是保障制度运行的“毛细血管”,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依靠检察工作机制现代化来实现。按照最高检部署要求,天津市检察机关不断深化对检察权运行规律的认识,立足工作实际,紧紧抓住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这个中心任务,构建完善以权责明晰、监督有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为关键核心,以高质效检察权管理机制为主要牵引,以科学有效的素能养成机制为重要保证的“三元机制”,确保检察权规范高效运行,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有效的核心动力。

  一是完善权责明晰与监督有效相统一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天津市检察机关坚持“责任本位、因责赋权、权责一致”原则,重点抓好职权明确、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实现“放权”和“控权”有机统一,确保检察权科学高效运行。在制定权责明晰且动态可调的办案职权清单前提下,一体推进运行和监督机制建设,将监督内嵌至运行过程中,构建有效的内嵌式监督,实现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实时、同步监督。认真贯彻《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研究制定司法责任评估、司法责任追究工作办法,完善司法责任追究程序。规范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置,完善惩戒工作标准和程序,健全司法责任与党纪、政纪处分转化机制,推进检察官惩戒实质化运行。

  二是完善质量与效能相统一的检察权管理机制。高质效管理是检察权有序运行和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的重要手段。天津市检察机关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强化指导的管理能力,持续推动管理模式由“诊病式”到“治病式”,并向“效能管理”转变。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构建“检察长统领宏观管理、案管部门统筹管理、办案部门主责管理、办案人员自我管理”相融合的全方位闭合式体系,实现对业务发展中倾向性偏差或问题能及时查找原因,敏锐调整举措,实现纠偏、提升。推进司法责任制支撑型的检察工作卷宗改革,以司法责任追究场景化为导向,细化司法办案全程留痕规定,统一诉讼要求与司法责任要求,重塑以责任留痕为重点的检察工作卷宗制度,使卷宗成为司法责任追究的主要证据来源。完善重大督察事项办案程序,推动检务督察案件化办理,科学设置调查核实、审查决定、跟踪反馈、复查救济、结案归档等程序,强化实质性审查,强化司法办案全流程监督。

  三是构建以提升法治能力为核心的检察素能养成机制。改革的关键在“人”,科学有效的检察素能养成机制是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天津市检察机关研究制定“素能建设三年规划”,完善以政治能力为引领、法治能力为核心的素能建设机制,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制定对党忠诚正向指引和负面清单,持续强化对党忠诚教育。构建党建引领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强化以党建引领检察工作的意识和能力。针对不同业务,制定专业化素能养成方案,重点培养检察人员证据审查能力、犯罪侦查能力、调查核实能力、出庭公诉能力、参与治理能力,加强数字检察能力培养,提升检察人员运用数字平台、大数据监督办案的能力。坚持以实战、实用、实效为导向,建立上下协同、多级培养的素能培训机制,建立检察人员业务研修制度,搭建理论研究平台,坚持以理论研究破解难题,为深化改革、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奠定理论基础。

  坚持以体系变革为基石,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下的法律监督工作新格局,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既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天津市检察机关坚持在党委领导下,不断探索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完善与相关机关的配合协作机制,优化外部环境的同时在内部持续深化检察一体化建设,形成了党委领导下的法律监督工作新格局,开展了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天津实践”。

  一是着力优化法律监督外部环境。在最高检有力指导和天津市委政法委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协同机制并实质化开展工作,在市委政法委领导和公安机关支持下,协同开展“涉企经济犯罪挂案清理专项行动”“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检查”等活动。主动对接人大监督,探索实现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及时衔接转化。积极对接政协民主监督,聘请政协委员担任公益诉讼观察员,合力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对接政府职能部门,与多家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持续深化务实协作,探索建立“府检联动”机制,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内部监督机制贯通。推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出台加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的意见。在天津形成了党委高度重视、各方有力支持法律监督的良好外部环境。

  二是着力推动完善执法司法相互配合制约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天津市检察机关坚持在依法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同时,也自觉接受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协同解决执法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探索建立纪检监察与法律监督衔接机制,推动打开检察侦查工作新局面。完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机制,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与多家行政执法单位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刑事案件线索,也督促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确保“罚当其错”。

  三是着力深化检察一体化建设。检察一体化是我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制度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体制优势。天津市检察机关不断深化一体化建设,积极构建符合直辖市特点的检察一体化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分院“承重墙”作用,建立分院党组协助市院党组抓辖区基层院党建、队建和业务工作的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协同办案、一体监督、跟进监督的上下联动工作局面。同时,完善紧密衔接的横向一体管理机制,强化整体发展意识,加强横向协作配合,健全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及程序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提升法律监督整体质效。

  (作者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06_6653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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