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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二十年的房子到底属于谁

发布时间:2024-09-04 23:24:31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苏检察网

  

  穿过一条条蜿蜒曲折的窄巷,映入记者眼前的是一间只有20平方米的小屋,被自建夹层一分为二——一层只能容下一张饭桌和一个沙发,沙发放平后便成了张虹霞的床;二层阁楼如火车卧铺般局促,让人直不起身,这是张虹霞女儿、女婿和孙子三人的卧房。

  房屋虽然小,却是张虹霞一家老小在北京的避风港。但在2020年,她突然得知租住了20年的“直管公房”成了“私有房产”,不能再续租了。2023年2月,已是花甲之年的张虹霞在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李南面前哭诉:“我的事儿检察院能不能管管?”

  房屋租了20年突然不能再住了

  时间回溯到1999年,张虹霞与丈夫承租了北京市某区某街道的北房、东房两间公有住房。2020年,二人经判决离婚并确认两间公房转由张虹霞承租与使用。然而,某区房管局却迟迟未办理张虹霞的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因此,张虹霞以行政不作为将某区政府诉至法院。但法院认为这是离婚判决的执行问题,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先后驳回张虹霞一审、二审与再审申请。在执行问题上,某区政府称,涉案公房系他人的私有房屋,因而无法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

  2023年春节,窗外欢声笑语衬得张虹霞家格外冷寂。如果再拿不到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与续签租房协议,这可能就是一家老小在这里度过的最后一个春节。

  春节过后,在一次次上访被房管局拒之门外、一次次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张虹霞抱着最后的希望,来到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李南和同事们找到了这处涉案房屋。这间有着“直管公房”与“私有房产”双重身份的小屋,令数个职能部门倍感棘手,但也是张虹霞一家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李南决心查个明白。

  20次走访取证厘清产权之谜

  案件的困难在于,其根植于长期以来国家政策变动的历史遗留问题,且在公房与私产的所有权转移中涉及多家行政机关。“房产公司说按规定此房不能续签租房协议,落私办说是按落实私房政策发放了房产证,房管局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每个单位都说自己没错,可问题确实就摆在那里。”李南告诉记者。

  因此,李南只能一家家行政机关跑,一次次查阅资料。就这样,从案件受理到办结,李南走访取证整整20次。

  终于,在坚持不懈的询问中,一张张档案文书浮出水面。李南从泛黄的纸质材料中查清了涉案房屋的“身世”:张虹霞居住的院内原有25间房屋,均属个人产权,于上世纪60年代全部交公管理。1983年,房管部门作出“国家收购16间房屋、发还自管9间房屋”的落实私房政策处理意见,涉案北房和东房属于国家收购的16间房屋范围。但由于主管部门工作疏忽,不在落实私房政策应予退还范围内的东房被发还并登记到个人名下。后经买卖,现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某。然而,该房仍由公房管理部门管理,由张虹霞实际居住。

  经过调查核实,办案组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表面上在于张虹霞请求行政机关变更房屋登记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实质上是该房屋因落私为“私有房产”,不能再作为“直管公房”承租,张虹霞面临失去该公房承租权的问题。即使检察机关支持监督申请,启动监督程序,申请人也只会陷入新一轮的“程序空转”,难以有效解决问题。

  让老百姓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要将问题彻底解决,最可行的方法是由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将涉案房屋上的私权与公权剥离。李南认为,要直接与行政机关对话,打破“程序空转”的恶性循环,实现“直管公房”承租权从无到有。

  今年1月,北京市检察院向北京市某区房屋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指出行政机关在房屋落私政策执行和公房管理之间存在管理漏洞。由于该房产权已经过买卖变更至案外人名下,即便抗诉也难以解决张虹霞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实质诉求。因此,建议房管局研究解决涉案房屋承租权变更问题,切实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并与相关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后,某区房管局决定按照申请式退租的标准和程序将涉案房屋收购为公产,并委托房产公司对承租人按照公房承租手续进行管理。至此,涉案房屋“亦公亦私”的历史问题得以解决。今年4月,张虹霞向北京市检察院撤回检察监督申请书,这起房屋之争得以彻底化解。7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系行政机关执行落私政策不慎所致,承办检察官督促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有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检察机关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守护百姓“安居梦”的一个生动缩影。

  “大检察官研讨班强调,要结合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协同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有序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检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公有住房租赁是解决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针对行政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公房承租人无法变更手续、影响承租人居住权益的,检察机关应督促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有效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权。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行政检察工作专项报告,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推动行政检察进一步提质增效。

  (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9/t20240902_16582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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