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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法治前沿共绘生态环境检察新蓝图

发布时间:2024-09-04 22:59:04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研究基地”设立暨第三届全国环境刑法与刑事司法高级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人士展开充分研讨——

  聚焦法治前沿共绘生态环境检察新蓝图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研究基地”设立暨第三届全国环境刑法与刑事司法高级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顺利召开。此次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人士等从生态环境检察研究出发,围绕生态环境刑事检察工作实际、环境刑法学的时代向度与难点问题、生态环境犯罪精细化量刑、生态环境犯罪的多元治理等议题展开充分研讨,观点鲜明,论据翔实,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价值。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是生态环境检察理论和实务研究所需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会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等地省级检察院分享了当地推进生态环境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的成功经验,并提出了一些有益探索。

  “深化‘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环境检察实践,需要融合办案与监督、检察履职与多方协同、治罪与治理三个方面的要求。”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晶表示,将围绕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深度融合理论与实践,创新推动检校协作,为全面推进美丽上海建设提供高质量检察保障。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爱君将江苏省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成功经验归结为全方位保护、高质效办案和多元化治理三个方面,并表示,下一步将从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行刑衔接、完善跨区域执法司法协作体系三个方面,加强和改进生态环境检察工作。

  刑事检察工作应如何更好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程曙明认为,刑事检察应起到监督制约、起诉裁量和协同共治三个方面的作用,促进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质效。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盛大友表示,刑事检察是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最刚性”手段,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理念,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履职机制,推进环境资源领域的轻罪案件办理,强化全链条整治。

  福建省检察院党组成员陈良华从创新检察范本模式、探索生态修复机制、推进河湖检察保护、创新海洋检察工作四个方面,分享了生态环境犯罪多元治理的经验。福建检察机关将围绕生态省建设战略,建立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探索公益生态融合履职方式,落实圆桌会议办案机制,积极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生态检察品牌。江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潜艇介绍,省检察院会同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狩猎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为高质效办理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环境刑法学的时代向度与难点问题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会上,多位与会专家学者、司法实务界人士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当前环境刑法学的研究热点与难点。

  气候安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内容,加强气候风险控制一直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秀梅指出,生态环境安全对于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十二届国际刑法学大会将继续关注“通过刑法保护环境”这一议题,着力探讨刑法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勇认为,气候安全具有集体法益属性,大气污染犯罪行为具有累积性、长期性、不可逆性,有必要运用累积犯理论,将其纳入污染环境罪的刑法规制范围。

  针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办理难点,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杨松针对追诉标准、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认定等难点问题,建议以刑法条文为核心,从司法解释、实质危害、案例指导等方面明确损害后果认定标准,准确界定污染环境罪追诉标准,促进司法规范统一。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王佳雯以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为例,提出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依靠数字赋能,及时准确地固定相关证据。

  参与生态安全治理工作需要具备哪些能力?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危红波认为,生态环境安全的实现需要坚持战略思维、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开放思维五位一体的思维模式。《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常务副主编沈丽飞在评议时表示,研究生态环境犯罪的治理,需要具有国际视野,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学术对话,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着力推动我国生态环境安全法治的建设工作。

  促进生态环境检察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是我国生态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必要前提。《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副总编辑郑红在评议时表示,生态环境犯罪的治理涉及不同领域的知识,检察实务工作者应当加强对交叉学科知识的学习,以更好地解决实践难题。

  生态环境犯罪精细化量刑的理论与方法

  量刑活动直接关系着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是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会上,专家学者围绕生态环境犯罪的精细化量刑展开充分研讨,为推动此类案件的量刑规范化提供了智识支持。

  就如何保障量刑结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朱谦提出,应将污染环境罪的实质法益定位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重点关注污染环境行为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实际侵害,采用法益货币化手段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进行固定。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张炜强调量刑建议的提出原则和方法,并建议将生态修复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具体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彭文华认为,对于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濒危野生动物,可以采取整体评价规则,对其特殊器官、物理特征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虑。江苏省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周绪平认为,办理此类案件要抓住三个要点:一是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实质危害;二是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分析涉案问题,妥善认定“三有”动物的价值;三是坚持违法制裁与犯罪制裁的二元体系,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转变。

  华东政法大学特聘副研究员周芊妤针对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认定标准提出,本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次要法益是外来物种的进出口管理秩序。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必要指导。

  就司法解释如何设置“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副厅长陈影指出,应当结合各种生态环境要素,对生态法益的被破坏程度进行全面考察,不能只关注单一环境要素。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彭峰则从科学标准与环境法治的关系角度提出,科学标准是环境安全价值评估和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综合考量不同的评估因素。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陈伟表示,应明确生态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建立健全生态法益保护机制,归纳提炼“情节严重”的常见情形。

  生态环境犯罪的多元治理

  生态环境犯罪背后有着复杂且深刻的社会根源,单一的刑事手段不足以有效解决此类问题。为此,与会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围绕如何对生态环境犯罪进行多元治理展开了思想碰撞。

  针对生态环境犯罪的多元治理模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房慧颖建议,要发挥行政法规的过滤功能,坚持环境修复优先原则,健全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打造“有限制的事前预防+有成效的事后修复”的治理模式。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学报编辑部副主任赵丹在评议时提出,治理生态环境犯罪,应当正视刑法和检察权的功能有限性,坚持综合治理的系统观,打造“从预防到管理到治罪的综合治理体系”。

  检察机关应如何依法履职助推生态环境犯罪多元治理?山东省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鲁统富提出,优化生态环境刑事检察工作,需要坚持系统观念,树牢大局意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检察省际协作、跨市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联动协同,推动数据信息共享,形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同共治合力。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徐宜亮认为,一方面,应强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提升线索移送监督和立案监督的质量;另一方面,应建立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协作方式,重视不起诉案件的后续处理,落实行刑反向衔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姚舟则表示,应当充分利用检察一体化优势,协调各方力量,处理好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问题,推动生态修复共治共享格局的形成。

  会上,有关案件承办人还分享了办理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经验。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提出,要特别注意科学判断和法律判断的结合,将科学判断作为法律判断的前提,但科学评估的结果只能作为案件裁判的证据使用。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吴蓉以非法采砂犯罪案件为例,提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采砂的主观故意,需要审查行为人的获利来源、各方行为人是否具有事前通谋、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工程施工的必要范畴以及砂石用途等内容。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二级巡视员吕洪涛指出,检察官在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履行能力,确保案件裁判结果能够被有效执行。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徐光华建议,检察机关办案应从不同维度、不同角度对具体问题进行认定,正确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对于生态环境检察研究的未来方向,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最高检生态环境检察研究基地主任焦艳鹏表示,下一步,基地研究团队将运用专业知识,加强生态环境司法政策研究,开展生态环境检察业务能力培训,与最高检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检察标准建设研究,积极提供生态环境检察公共服务,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检察履职过程中,将进一步综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生态环境检察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相融互促,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华东政法大学)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03_6650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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