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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娟娟、纪星:
本院在办理纪某某侵占案过程中扣押的边娟娟和纪星名下的银行存折、银行卡等共6件物品需要返还给你们。公告期为即日起满6个月。请在公告期内与本单位联系退还。公告期限届满,本院将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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