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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院发布“高质效办好毒品案件 助推全方位溯源治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9 04:36:58 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毒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破坏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是人类社会的公害之一。云南各级检察机关历来高度重视打击毒品犯罪,依法办理毒品案件,积极融入国家禁毒工作大局,提升禁毒综合治理效能,为推动云南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向好、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云南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6月24日,云南省检察院召开“高质效办好毒品案件 助推全方位溯源治理”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林某东等36人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洗钱,行贿,私藏弹药,非法经营,危险驾驶案

  ——严厉打击制毒物品走私,促进毒品犯罪源头治理

  

  

   关键词

  犯罪集团 全链条打击 源头治理 高质效办案

  

  

  基本案情

  以被告人林某东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某阳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伟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长期盘踞于中国云南边境,多次从内地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伪装后通过货车运至芒卡口岸,利用边民互市的便利走私出境,导致国家管控的重点化学物品流向缅北地区制毒渠道。自2020年6月以来,该犯罪集团非法买卖、运输、走私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共1260余吨,另帮助被告人周某建等人将其运至云南的150余吨甲苯等易制毒化学品走私至缅甸。

  

  为掩饰、隐瞒非法买卖、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所得,被告人林某东将部分走私犯罪所得用于购置产业和偿还个人借款,安排其亲属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转移走私犯罪所得,并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基金、土地等,洗钱金额达2899.5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东行贿、被告人周某建私藏弹药、李某峰非法经营、刘某勇危险驾驶、赵某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的犯罪事实。

  

  

  诉讼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破获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加强跨境缉毒警务合作,开展跨省多部门协同配合,围绕制毒物品从内地入滇并走私出境全过程调取关键证据,从源头查清该犯罪集团涉案制毒物品的种类、数量。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依法准确认定林某东等人犯罪集团性质,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对制毒物品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流转和处置进行同步审查,向纪检监察机关、税务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相关线索,依法追诉洗钱漏罪漏犯和行贿漏罪,并由税务机关依法向漏税企业追缴税款7万余元,促进各部门多维度合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2022年5月18日,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6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洗钱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东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罚。林某东等人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制毒物品走私出境流入缅北制毒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遏制制毒物品犯罪的蔓延,增强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中积极发挥监督职能,按照全链条打击的总体思路,引导侦查机关向上追溯制毒物品买卖行为,向下追查洗钱犯罪。本案通过摧毁边境地区制毒物品犯罪集团地下通道,既堵住了制毒物品出境之“源”,又铲除了毒品犯罪经济之“源”,为祖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助推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

  莫某清运输毒品案

  ——完善证据链条,严惩“零口供”重大毒品犯罪

  

  

   关键词

  运输毒品 零口供 引导侦查 完善证据链条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7日0时许,被告人莫某清驾驶一辆蓝色踏板摩托车行驶至景洪市允大公路大勐龙至景洪方向9公里处时被查获,民警当场从摩托车上的黑色双肩包内和摩托车车身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6坨,净重21511.4克。

  

  

  诉讼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莫某清归案后,始终以背包是路边捡的且不明知包内藏有毒品作无罪辩解。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梳理认定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积极围绕行为人活动轨迹、异常通联数据及贩毒前科证据调取等方面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链条。综合研判认为,莫某清系毒品再犯,对毒品有高度认知,其携带双肩包驾驶摩托车行驶时拒不配合执法民警要求停车检查,对案发当晚的行程及查获毒品的来源等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且与证人证言相矛盾,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是毒品。2022年3月4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19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清死刑。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莫某清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针对毒品犯罪“零口供”的情形,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是否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认定其主观明知。本案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辩称事先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拒不如实供述毒品真实来源,检察机关充分立足事实、证据,抽丝剥茧梳理认定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依法对犯罪分子提起公诉,使其受到法律的严惩,确保重大毒品犯罪依法得到严厉打击。

  

  案例三

  陈某峰、尹某运输毒品案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

  

  

   关键词

  运输毒品 毒品数量巨大 刑事抗诉 严厉打击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峰受境外毒贩指使,安排被告人尹某在湖南省邵东市寻找仓库和搬运工人接取从云南德宏运输来的毒品。同日21时许,受雇驾驶员驾驶半挂车从云南省德宏州畹町出发,前往湖南省邵东市,途经云南德宏木康边境检查站时,执勤民警从该车所拉木炭中查获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竹筒100条,净重92454.21克。同月25日16时许,民警在湖南省邵东市一酒店门口抓获持有收货电话号码的被告人尹某。根据尹某供述,被告人陈某峰于当日19时许被抓获。

  

  

  诉讼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6月29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峰无期徒刑,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陈某峰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本案的毒品数量远超法定最高量刑幅度所确立的数量标准,90余千克毒品通过长途货车从边境地区跨省运往内地,脱离国家管控,在社会上非法流通,给公民身心健康带来巨大威胁,危害极大。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6日以一审判决量刑畸轻等理由提出抗诉。同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经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陈某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尹某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云南地处西南边陲,毗邻世界毒源地“金三角”,国境线长且便道无数。境外毒贩利用该特殊地理位置,通过分段运输、车体藏毒等隐蔽方式将毒品走私、运输进入中国境内,形成内外勾结的跨国境毒品犯罪团伙,严重影响了边境安全与稳定。检察机关始终对毒品犯罪保持零容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上下两级院共同发力成功抗诉,使得两名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均被改判重刑,有力震慑了毒品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维护了边境安全稳定。

  

  案例四

  陈某贩卖毒品案

  ——深挖犯罪线索,精准打击零星贩卖毒品犯罪

  

  

   关键词

  贩卖毒品 电子证据审查 引导侦查 追诉漏罪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与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李某龙等人通过微信联系,商定陈某以每颗7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三人,并将购毒资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至陈某微信账户,陈某收到毒资后通过丢包方式将毒品放至约定地点。经查证,被告人陈某向李某甲等三人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7次。

  

  

  诉讼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陈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时,根据随案移送的通讯记录及陈某手机微信转账数据,发现陈某微信转账收款金额多为70的整数倍,与言词证据显示的毒品每颗70至100元交易金额大致相符,敏锐捕捉到陈某的犯罪事实可能不限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1起贩卖事实。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对陈某批准逮捕并要求侦查机关围绕是否有遗漏犯罪事实列明继续补充侦查的内容。侦查机关以陈某涉嫌3次贩卖毒品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就陈某手机内转账记录、通讯记录及购毒者笔录等指向的共同时间点再次进行分析梳理,引导侦查机关就共同时间点交易的毒品种类、数量、地点、方式等言词证据再次进行核实,追加认定陈某34起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2024年2月6日检察机关以陈某涉嫌贩卖毒品37起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事实,判决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零星贩毒“零口供”案件,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材料,不限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还要重视电子数据的恢复、勘验、检索和提取,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发现隐蔽犯罪线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深挖相关犯罪线索,及时追诉漏罪,将审查逮捕时的1起犯罪事实,追加至审查起诉的37起犯罪事实,实现对毒品犯罪的精准打击。

  

  案例五

  施某强等2人贩卖毒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督促规范药品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关键词

  贩卖毒品 麻精药品 立案监督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某强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乡村医生。2016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施某强将过期的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四次涂改后,从某医药公司购进国家管控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地西泮药片、艾司唑仑片、盐酸曲马多片、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及其他普通药品,并加价将所购上述药品多次卖给被告人张某议、谷某才(另案处理)等人。另查明,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议、谷某才将所购西泮注射液加价转卖给吸毒人员李某。

  

  

  诉讼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该案涉及群众关心关切的药品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主动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查证麻精药品的来源、贩卖者所得利润是否明显高于临床用药利润、购买者购买频率、用药方式、贩卖者职业、购买者是否为吸毒人员等证据,准确认定麻精药品的毒品属性,夯实证据基础。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施某强有涂改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使用的行为以及张某议和谷某才有购买精神药品后加价出售给吸毒人员的行为,遂监督侦查机关对施某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张某议、谷某才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卫生健康部门存在的执法检查漏洞,执行注销、收缴制度不规范,公告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依法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乡村医生、无证行医、麻精药品监管。

  

  2022年12月15日, 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某强等人犯贩卖毒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梁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梁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施某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民生问题。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危及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充分发挥引导侦查和立案监督职能,追诉漏罪漏犯。主动融入禁毒工作大局,延伸司法办案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当地卫健部门开展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问题排查整治专项活动,从源头上遏制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六

  忽某通等3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数字赋能,构筑网络贩毒案件证明体系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洗钱 一案双查 零口供 追诉漏罪漏犯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忽某通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隐讳信息兜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将购毒者引流至微信、QQ商议毒品交易事宜。忽某通先后共向6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30余次,合计净重60余克,并安排被告人马某男将部分毒品零包交付给吸毒人员。期间,被告人马某男、马某译将本人微信账号提供给忽某通用于接收和清洗毒资,共计人民币34430元。收取毒资后,三人在不同微信账号间,通过转账、现金与微信资金互换等方式清洗毒资。案发后忽某通为逃避侦查,将作案时使用的手机反复刷机后出售,注销用于作案的微信账号和手机号码。

  

  

  诉讼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是利用信息网络进行零星贩卖毒品的“零口供”案件,且未查获毒品实物。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电子证据,把查明涉案毒资来源和去向作为网络贩毒案件的切入口,通过“一案双查”发现遗漏罪行和罪犯,监督洗钱犯罪立案2件,追捕漏犯1人,推动全链条打击犯罪。2023年12月14日,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忽某通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8日大理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忽某通有期徒刑十六年;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男有期徒刑三年;以洗钱罪判处马某译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上诉后,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当前信息技术加速融入社会各领域全过程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借助科技手段,提升打击治理洗钱犯罪质效,持续解决制约禁毒工作的瓶颈问题。依托数据资源,建立毒品类案数字化办理体系,精准高效锚定审查目标,通过整合不同独立来源的电子证据,全面审查与链条化犯罪行为相关的数字痕迹,从毒品犯罪切入打开反洗钱工作突破口,强力推进对涉毒资产查处和洗钱犯罪打击力度,坚决摧毁毒品犯罪经济基础。

  

  案例七

  秦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

  ——串并案分析,斩断五个层级的毒品交易链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引导侦查 全链条打击 追诉漏犯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8日、2月4日,被告人朱某杰、白某两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贩卖给王某武(另案处理)。同年5月24日白某将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孔某伟(另案处理)。

  

  2022年2月12日、3月2日,被告人何某二、何某华两次将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王某武、孙某洪(另案处理)吸食。

  

  2022年5月9日,被告人秦某接受李某(另案处理)请托,与孙某洪联络共谋后,在新平县扬武镇介绍孙某洪与李某达成毒品交易,出售甲基苯丙胺片剂约3.7克。

  

  2022年10月25日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孙某洪等4人涉嫌贩卖毒品案时发现白某、何某华、秦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遂发出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要求新平县公安局将白某、何某华追捕到案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将秦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核查。后在审查过程中又发现朱某杰、何某二涉嫌贩卖毒品犯罪,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又将二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新平县公安局。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该局先后对三人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诉讼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该案办理过程中,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全面细致审查在案证据,针对大量隐蔽的微信通联和转账记录,逐条比对、筛查,及时发现遗漏线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微信记录对应的证人证言和其他客观证据,构建强有力的指控证据体系。通过立案监督,成功追捕追诉5名被告人。2023年6月,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被告人何某华、何某二、白某、朱某杰、秦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宣判后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综合运用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线索移送等监督方式,紧紧抓住毒品来源、毒资走向两条关键线索进行串并案分析,抽丝剥茧、深挖彻查,梳理贩毒网络,及时发现漏罪漏犯。本案由审查起诉的1件贩卖毒品案件深挖出另外3起关联案件,由起诉4名贩毒人员到最终起诉了5个层级共9名贩毒人员,实现了全链条打击零星贩毒。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履职,彻底斩断毒品末端供应链条,成功堵截毒品蔓延渠道,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彰显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

  

  案例八

  李某高贩卖毒品案

  ——攻破代购谎言,有力打击零星毒品犯罪

  

  

   关键词

  贩卖毒品 代购毒品 多人多次 补充侦查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高在富宁县、广南县等地以每个毒品海洛因零包200元至16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贩卖给杨某某、黄某某等8名吸毒人员。

  

  

  诉讼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被告人李某高到案后拒不认罪,辩称系帮助吸毒人员无偿代购毒品。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李某高常年吸食毒品,其微信账号中有大量疑似贩卖毒品零包的转账记录,可能存在向多人多次贩卖的情形,遂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梳理核查李某高微信转账记录,排除其与吸毒人员之间的转账系正常经济往来,同时根据其微信转账记录又补充了多名吸毒人员的证言,吸毒人员均证实无委托李某高托购毒品的意思表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高对于毒品来源、购毒价格以及长期多次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的动机等均无法作出合理说明,且购毒者无明确的托购意思表示,在案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存在代购行为,李某高关于代购毒品的辩解不成立。2023年2月9日,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高涉嫌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向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7日,富宁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高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零星贩毒案件中,犯罪分子为逃脱法律的制裁,往往以代购且未获利为由抗辩。检察机关针对行为人辩解,按照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全面审查其所辩称的托购者、贩毒者身份、购毒目的、购毒价格及其实际获利等情况,综合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代购。本案中行为人收取毒资并提供毒品,但购毒者无明确的托购意思表示,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代购行为的,其代购辩解不成立,最终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成功办理,有力打击零星毒品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为我省打击零星毒品犯罪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九

  刘某顺运输毒品案

  ——宽严相济,准确对鸦片制品“卡苦”定罪量刑

  

  

   关键词

  运输毒品 毒品含量极低 法定刑以下量刑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30日,被告人刘某顺乘坐车辆沿杭瑞高速公路由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驶往云南省保山市,当日15时许,途经保山市隆阳区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当场从刘某顺身上及车上查获其藏匿的毒品鸦片制成品“卡苦”共计377.25克。

  

  

  诉讼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本案刘某顺运输毒品鸦片类制品“卡苦”已达“数量较大”标准。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意到本案运输的毒品系鸦片与植物根茎混合而成的毒品混合物,毒品鸦片含量极低,涉案毒品主要用于刘某顺自己吸食,其积极认罪悔罪。但因其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若不考虑“卡苦”中的鸦片含量,仅以“卡苦”数量全部认定为鸦片数量以法定刑量刑,则将导致对被告人量刑过重,无法做到罚当其罪。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上级院请示,同时在庭审中强化对毒品含量、被告人罪责进行论证,最终检法两院达成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一致意见。2021年8月2日龙陵县人民法院以刘某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毒品鸦片制品“卡苦”系鸦片与植物根茎混合熬制而成,在边境地区查处的毒品犯罪中较为常见,由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卡苦”量刑数量标准,如何精准量刑是一大难题。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证据和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个案分析和类案调研,统一量刑方法和裁量幅度。同时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行为人,全面评估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精准定罪量刑,真正实现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

  

  案例十

  赵某锐走私毒品案

  ——溯源治理,提升涉麻精药品办案质效

  

  

   关键词

  走私毒品 麻精药品 主观明知 能动履职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赵某锐在浏览色情网站时看到售卖迷药的信息,遂通过微信联系并商议购买迷药。对方告诉赵某锐其会将迷药伪装成“佳尼肤护发素”从马来西亚通过快递邮寄至开远市,并交代其在海关对包裹进行检查时谎报品名为护发素。同年3月至6月间,赵某锐先后三次以每次72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迷药准备用于迷奸。同年9月16日,民警在赵某锐家中将其抓获,其对通过境外网络渠道购买迷药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交出多瓶片剂状、胶囊状、液体状药品。经称量鉴定,液体状迷药含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γ-羟丁酸成分,净重4.44克;固体片剂状迷药含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成分,净重0.49克。

  

  

  诉讼及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就犯罪分子对涉案麻精药品性质的认知和实施的具体行为收集固定证据,准确认定被告人主观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走私行为。针对涉案毒品数量少的问题,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积极对接侦查、审判机关,就案件性质、被告人责任认定、社会危害性评判等进行交流论证,统一司法认识与标准。2023年7月14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赵某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赵某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0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快递企业对新型毒品或麻精药品缺乏发现和查处能力的问题,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结合“七号检察建议”,向相关单位通报案件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以案为鉴,共同提高应对和防范邮寄新型毒品的能力与水平。

  

  

  典型意义

  涉麻精药品等新型毒品犯罪呈现出涉案毒品数量少、包装伪装度高、作案手段隐蔽、次生犯罪难以预防的特点,打处难度日益增大。该类案件不能仅凭涉案毒品数量少就认定社会危害性小而不予起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从严打击,形成严管严打的良好禁毒局面。最高检制发“七号检察建议”以来,邮寄大宗毒品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但寄递高度伪装的麻精药品时有发生。面对新问题、新挑战,必须严格按照最高检“没完没了抓落实”的要求,持续深入推进,切实督促快递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筑牢防范寄递毒品首道防线。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fb/dxal/202406/t20240625_65306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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