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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枫桥经验”,用检察温情守护百姓安居

发布时间:2024-06-20 08:04:49 作者:佚名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尤团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安居乐业、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近年来,河北省衡水市检察机关持续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关心老百姓关注的住房问题,精准把握案件矛盾焦点,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综合考虑法、理、情,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做实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从案卷中走出来,借助调查核实,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事实和证据是公正司法的基础。民事检察部门在监督中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予以查明,有助于找准实质法律关系,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如衡水市检察院在办理孙某与衡水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检察和解案(下称“孙某案”)过程中,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不只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于是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孙某及案外人,调取住建局备案保存的案涉设计规划图纸、三楼住户商品房买卖合同,了解到此案症结为:三楼住户在二楼楼顶平台私搭乱建,导致孙某购买的房屋持续多年漏水,孙某欲通过收回二楼楼顶的使用权彻底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充分调查核实,准确把握了实质法律关系,也为后续的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了事实基础。

  以法治精神统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应勇检察长指出,准确适用法律必须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指引下准确适用具体法律条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一般为有效条款,只有存在无效情形或存在不合理免除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情形时方为无效。在孙某案中,甲房地产公司与孙某约定“二楼楼顶平台归三楼住户使用”,从物权法规定来看,二楼楼顶平台在销售时没有根据规划列入孙某、三楼住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该楼顶平台不属于任何一方的专有部分,应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来看,上述条款缔约主体为甲房地产公司和孙某,且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中发现,甲房地产公司与孙某及同一建筑单位的其他业主均签订了上述条款,从实质上来看,可以认为该条款是全体业主对二楼楼顶平台的处分,且该处分并没有限制孙某作为所有权人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并不属于无效条款,监督申请人孙某的诉求并不能获得支持。

  统筹法理情,让公平正义真正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检察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一项重要制度设计,通过公开听证,有助于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和心结,化解社会矛盾。在办理孙某案时,若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三楼住户不当使用楼顶平台引发的矛盾依然存在,孙某持续5年的维权路还将继续,极易激发社会矛盾。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情,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从法理情的角度对二楼楼顶归属、商铺漏水问题、三楼住户私搭乱建的监管问题等进行充分讨论,帮助双方当事人梳理民事权利和义务。在检察官与听证员的共同推动下,双方达成和解,矛盾就此终结。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还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私搭乱建危害百姓安居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私搭乱建问题溯源治理,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llyj/202406/t20240619_65211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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