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反腐倡廉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反腐政讯

@A级纳税人,19项“福利”来袭

发布时间:2024-05-25 22:59:33 作者:佚名   来源: 七一网

  

  5月23日,在“十年税信 益企赋能”重庆市纳税信用提升计划启动仪式上,重庆市税务局发布《重庆市纳税信用提升计划》。活动中,针对A级纳税人,该局梳理了《A级纳税人受益清单》,明确纳税信用级别为A的纳税人,可享受办税、融资、进出口、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运输、出入境检验检疫等19项优惠和便利。

  重庆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快建设、完善集评价、提醒、反馈、激励为一体的“信用账户”一站式管理服务体系,帮助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更好发挥信用激励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税法遵从度,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信用重庆建设。

  《A级纳税人受益清单》全文如下:

  一、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A级纳税人,税务部门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有条件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服务措施。

  (六)办理社保等业务时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税〔2022〕14号):

  (七)在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的情况下,享受主体必须受纳税信用级别限制,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0号):

  (八)在符合其他即征即退条件的情况下,享受主体必须受纳税信用级别限制,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申请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政策。

  (九)在符合其他即征即退条件的情况下,享受主体必须受纳税信用级别限制,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

  (十)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申请“银税互动”贷款。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对A级纳税人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十一)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

  (十二)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方面:享受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激励;在电力直接交易和落实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中予以优先考虑;申请增值电信业务便利和优惠;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适时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政府招标供应土地优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优先;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给予优先处理,缩减办证时间;享受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绿色通道;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等。

  (十三)进出口便利方面:海关企业信用级别为认证企业的A级纳税人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享受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对海关企业信用级别为一般信用企业的A级纳税人,优先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A级纳税人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

  (十四)运输便利化方面:优先办理车辆通关手续;优先核发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十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优先安排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办理目录外3C和3C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等。

  (十六)融资便利化方面:财政性资金项目优先安排;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十五)证券、保险业监管方面: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

  (十八)文明城市评选等方面: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性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

  (十九)其他优惠: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51340.aspx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