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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诉范某某、李某假冒注册商标、孙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

发布时间:2024-04-28 08:43:11 作者:佚名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二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诉范某某、李某假冒注册商标、孙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要旨】

  对于制造、销售假冒品牌白酒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针对商行经营者明知购进的是假冒品牌白酒仍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的行为,依法追加其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范某某伙同李某,将绵竹大曲、金六福等白酒采用手工灌装的方式,灌入购买的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白酒酒瓶内,再使用从孙某某处购买的伪造的五粮液、剑南春等多个品牌的商标标识、包装盒等外包装冒充成品牌白酒,由范某某销售到李某某、关某某、王某等经营的商行从中牟利。经鉴定,范某某、李某生产的品牌白酒均系侵犯品牌白酒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公安机关查获范某某尚未销售的假冒品牌白酒价值为65.28万元,已销售假冒品牌白酒金额达4.21万元,通过李某某、关某某、王某经营的商行流入市场销售金额达1.105万元。孙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向范某某出售伪造的品牌白酒商标标识和外包装,销售金额达13.95万余元。

  【调查和诉讼】

  2022年2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武口区院)对范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白酒、孙某某销售假冒品牌白酒商标标识的行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大武口区院在审查调查中发现,商行经营者李某某、关某某、王某明知从范某某处购进的是假冒品牌白酒仍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上述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与范某某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白酒的行为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系共同侵权行为,应追加其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22年5月9日,大武口区院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范某某等6人共同承担销售金额3倍惩罚性赔偿金3315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范某某、李某、孙某某等3人对公安机关扣押未销售的假冒品牌白酒及外包装进行无害化处理。诉讼过程中,6名被告均表达了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悔过之意,自愿承担民事责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6月28日,大武口区院与6名被告达成民事调解协议。6名被告共同承担销售金额3倍惩罚性赔偿金33150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对公安机关扣押未销售的假冒品牌白酒及外包装由被告范某某、李某、孙某某3人在本案刑事判决书生效一个月内进行无害化处理,目前调解协议内容均已履行完毕。

  2022年8月1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在调解协议30日公告期满后,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2022年8月24日,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范某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追缴违法所得;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白酒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深度融合,以“刑事追诉+公益诉讼+知识产权保护”多维度构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防线,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最大限度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以民事调解方式实现全部诉讼目的,降低诉讼成本,优化了办案效果,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法治营商环境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原文链接:https://nx.jcy.gov.cn/QJCY/njjcxw/njajjj/202403/t20240322_851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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