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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闽e站丨厦门同安:这次的“开学第一课”,先给校长和教师们上

发布时间:2024-03-02 06:29:33 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春节过后,新学期开启。近日,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游凤娘检察官应邀在区教育局召开的2024年春季开学校园安全工作部署会上,为全区各公、民办校(园)校长、教师代表开展“护童安”校园公益诉讼观察员培训,推动“学校保护”落到实处。

  

  

  

  

  

  

  会上

  游凤娘检察官聚焦

  防性侵、防欺凌

  结合真实案件的办理

  与参会校长、教师代表

  进行分享与交流

  针对防欺凌

  游凤娘围绕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等罪名展开讲解,并提出学校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底线教育和生命教育;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提高师生对网络暴力伤害后果严重性的认识;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特殊关注等意见建议。

  

  相关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针对防性侵

  游凤娘围绕新时期隐密性较强的隔空猥亵重点展开讲解,并重点解读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出台背景和意义,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义务的主体、应当上报的九种情形、报告过程当中应该注意的事项、追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层层揭开了强制报告制度的“面纱”,引导校长、老师深入了解强制报告制度,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相关法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参会校长、教师代表纷纷表示,这场培训会受益匪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强制报告制度的内容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更加明确了自身的责任所在。并表示一定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强制报告制度,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吹哨人”,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nd

  来源:同安检察微信号

  责编:贺华锋 冯勇青

  发布:福建检察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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