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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这种“二手车”卖不得……

发布时间:2024-02-20 00:19:31 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

  寻甸县检察院

  对曹某在互联网上

  贩卖“二手车”一案

  依法提起公诉

  

  贩卖“二手车”

  怎么就违法犯罪了?

  一起去看看

  ↓↓↓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曹某在互联网上看到他人发布的出售二手奥迪A6L车辆信息后,在明知该车不具备合法凭证且未向车主核实的情况下,以107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该车,随后在网络上又以143000元的价格将车辆转手倒卖给舒某,并从中获利约40000元。

  

  经价格鉴定,该车辆案发时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 335840元。案发后,该车辆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曹某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12000元。

  

  寻甸县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认为,曹某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在非正规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出售该辆轿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法院审理,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眼下越来越多市民朋友青睐于网络购物,在网络上购买新车、二手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是市民朋友们在网络车时一定要留个心眼,仔细核实所购买车辆的各项信息,不要购买来历不明、手续不全的车辆,最好在正规场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过户、转让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402/t20240219_63020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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