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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谱!为了还债竟和债主相约偷盗……

发布时间:2024-02-01 13:56:39 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消防设施设备

  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设施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

  却打起了它的歪主意

  严重危害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

  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

  受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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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张某、赵某存在债务关系,因“手头紧”,两人打起了消防设备的歪主意。为了不被发现,两人相约到人流较少、光线较暗的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了部分消防设备,由赵某销赃并抵消了其与张某之间部分债务。

  尝到“甜头”后,时隔一个多月,两人再次前往同一小区对消防设备实施盗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两次盗窃涉案金额高达13万余元。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赵某盗窃消防设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结合该案的事实、情节以及两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 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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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401/t20240130_62773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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