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反腐倡廉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情民声

江苏海安:执行和解让两家企业轻装前行

发布时间:2023-12-24 07:51:52 作者:佚名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久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某实业公司向南通某建设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付清了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建设公司也交付了剩余工程,两家公司的纠纷彻底了结。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向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检察官戎益华表示感谢时说:“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为我们企业纾困,让我对迁移到海安发展的项目前景充满了信心……”

  因工程款纠纷对簿公堂,两家企业资金均被冻结

  2016年,从事家具制造业的尤某来到海安创办某实业公司,计划投资3000万元建设公司厂房,于2017年3月将厂房建设工程交由建设公司承建。2019年2月,厂房的主体工程竣工。

  2020年6月,建设公司与实业公司就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8月,实业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提出反诉,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2021年12月,法院经审理,判令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700余万元给建设公司;对实业公司提出的反诉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判决后,实业公司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0月,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建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了实业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并查封了案涉厂房。

  今年2月,实业公司又以厂房建设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起诉建设公司,并申请诉前调解、诉前保全及诉前鉴定,保全金额为1800余万元。

  自此,两家企业的账户资金均被冻结,双方都陷入了经营困境。

  被“限高”走投无路,申请检察监督

  “我准备乘飞机出差,在购票时才发现自己被法院限制了高消费,无法购买机票,之前,我根本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通知……”今年5月,尤某向海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时无奈地说。

  承办检察官戎益华随即展开调查,调阅了法院卷宗,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2022年12月,法院立案执行后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均未能有效送达实业公司,因此实业公司一直没有报告财产。

  今年3月,法院将实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该公司及尤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直接影响了实业公司及尤某的信誉,导致由尤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关联企业的贷款也无法正常转贷。资金链的断裂,对尤某的公司运营造成严重影响,加之此前的疫情影响,企业运营步履维艰。

  得知被“限高”后,尤某曾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措施,但一直未收到回复。无奈之下,尤某找到了检察机关。

  检法携手促成和解,企业终于摆脱讼累

  “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让两家企业从讼累中解脱出来,恢复正常运营,才是最终目标。”经过讨论后,海安市检察院确定了此案的办理方向。

  随后,承办检察官先后与两家企业及其代理律师沟通,弄清双方诉求,并多次与执行法官进行会商,一起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最终确定了共同引导双方达成和解的工作方案。

  随后,检法两院的案件承办人多次组织召开圆桌会议,向双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释法说理,希望双方正视困境,互相体谅,从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消弭分歧、积极达成共识。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最终都同意和解。

  6月15日,在检察官和执行法官的共同见证下,两家企业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由实业公司分两期先行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给建设公司。协议签订当日,双方各自申请解除对对方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随后,实业公司将第一期700万元工程款转入了建设公司账户。法院也很快解除了对实业公司及尤某的执行措施。

  (通讯员赵晓倩 陆吟秋)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12/t20231220_63750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