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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鄞州区:提请抗诉为企业解除莫须有债务

发布时间:2023-12-24 07:33:14 作者:佚名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买不了机票才知公司被“借壳敛财”

  宁波鄞州:提请抗诉为企业解除莫须有债务

  

  鄞州区检察院依托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召集法院、工商联等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就依法解决市场主体缺席审判问题共商对策。吕燕摄

  因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买不了机票,施某这才发现自己的公司被冒名并要承担还款责任。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依法启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后,厘清了施某公司被“借壳敛财”的事实。近日,施某拿到了法院的再审改判文书,他名下的公司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他自己也被法院解除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养牛形式投资理财被骗

  2020年5月,广东惠东的一名投资人李某看到一则理财广告,介绍某盛公司不仅有实体畜牧产业,还开发运营了一个名为“某盛牧业”的投资理财App,投资者可在该App平台上以养牛的形式参与某盛公司的经营并获得不菲收益。李某有些心动,遂在该App平台上与某盛公司签订了领养协议,并陆续支付投资款养牛。其间,App客服告知李某,公司更名为“某赢盛公司”。两个月后,李某发现该App平台无法登录,客服也无法联系,自己投入的60余万元投资款只收回了26万余元,还有33万余元未能收回。

  2021年6月,李某想通过诉讼途径向关联的四家公司讨回33万余元投资款。这四家公司分别是领养协议上的某盛公司、更名后的某赢盛公司,还有投资款收款方A公司和B公司。因某盛公司住所地在宁波市鄞州区,李某便起诉至鄞州区法院。法院审理期间,某盛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未到庭,仅某赢盛公司参与了庭审并答辩称,其经营范围从未涉及过畜牧业养殖、投资理财等领域,李某诉请之事与其毫无关系,且严重影响了其商业信誉。最终,法院判决某盛公司返还33万余元投资款给李某。

  突然被“限高”买不了机票

  2022年8月,某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突然发现自己买不了飞机票,经询问得知是自己被法院列入了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中。经向法院了解原委,施某才知道是自己的公司被牵涉进了上述纠纷,并且败诉,法院判决其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33万余元,公司账户被冻结,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被限制高消费。

  同年10月,施某将上述情况反映到鄞州区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该中心根据投诉处理办法将线索交由鄞州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办理。检察官详细查阅案件资料后,认为施某的公司存在被冒名的可能性,于是会同公安机关研判证据材料,以查清“某盛牧业”App背后的实际操控者,以及投资款的最终去向。但因李某是通过客服提供的二维码下载的App,该二维码已失效,App早已无法登录,公安机关也无法掌握App上的投资数据以及投资款去向。案件调查一时陷入了僵局。

  “民事证据遵循的是高度盖然性原则,本案证据只有领养协议落款处的印章指向了某盛公司,可以对该印章进行鉴定。”“可以先针对某盛公司是否使用了App、是否收取了投资款展开调查。”经分析讨论,检察官确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将调查重点放在某盛公司与本案的关联度上。

  检察官详细核实查明真相

  调查期间,检察官先是委托鉴定机构比对了领养协议落款处的印章与某盛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印章,确认两枚印章并不相同,随后核实了某盛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现该公司账户在2020年至2021年间没有资金进入、未缴纳过税费,施某对此解释称,是公司受疫情影响较大暂停了经营。此外,检察官还核查了投资款去向,发现李某的投资款并未流入某盛公司账户或者施某的个人账户,李某收到的返利资金也与某盛公司无关。最后,检察官向国家版权局了解到“某盛牧业”App的软件著作权人并非某盛公司,而是本案的另一被告B公司。是B公司开发了这款App,App的使用权也不曾转让给他人,而且李某的投资款中有部分款项是直接打给B公司的。可见,B公司与本案有很高的关联度。

  调查到此,鄞州区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某盛公司返还李某投资款存在诸多疑点,遂提请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宁波市中级法院指令鄞州区法院再审此案。法院经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将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线索及取得的全部证据全部移送给了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侦查。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鄞州区检察院意识到像施某公司这样,因缺席审理而败诉的市场主体不在少数。该院遂借助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邀请鄞州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工商联等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强调市场主体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共商相关举措,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记者蒋杰 通讯员励倩)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312/t20231220_6375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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