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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发布时间:2023-12-05 02:52:13 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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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甲原系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陈某乙为代办出入境证件的“黄牛”。两人结识后,陈某乙经常邀请陈某甲吃饭,并赠送烟酒、手机等贵重礼品,以便违规办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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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乙为企图违规出入境人员代办申请商务登记备案和签注时,使用虚假材料将拟出入境人员挂靠在企业名下、申请劳务派遣。陈某甲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仍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帮其办理,并收受陈某乙所送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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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陈某甲累计违规为陈某乙办理出入境商务登记备案和签注44批432人次,并非法收受陈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21万元。陈某甲的行为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及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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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1月,陈某甲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3年1月,陈某甲因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及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陈某乙另案处理。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提供:安徽省宁国市纪委监委,漫画:张寒)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54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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